特色opp 发表于 2009-6-27 09:30:50

嫖宿幼女案的三个看点

  近日,贵州习水县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被媒体热炒,今天《信息时报》A19版和其他网络媒体详细报道了该案开庭审理的有关情况。浏览了这些新闻后,笔者觉得其中的三个法制看点不得不说:


  看点一:律师a>拒绝指定辩护


  据新闻报导,一些原本由司法部门为被告指定的辩护律师a>,没有出现在庭审现场。一位辞去委托的律师a>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不愿为这种人辩护”,他所在的律师a>事务所,没有一个人愿为该案被告辩护。


  我十分理解拒绝辩护的律师a>的心情,因为作为律师a>的我,也不愿为“这种人”辩护。但问题是:在一个法制(抑或“法治”)国家,执业律师a>应不应该拒绝指定辩护?社会公众对律师a>拒绝指定辩护是褒扬还是批评?


  本人从新闻报导的行文和蕴含的感情揣测,记者对律师a>拒绝指定辩护的现象是持褒扬的心态的,至少记者是在用律师a>拒绝指定辩护的做法印证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为人所不齿”!


  但作为一个律师a>,作为一个法制国家并正在建设“法治”的国家的公民,我不得不遗憾地告诉那些为拒绝指定辩护的律师a>叫好的人们:律师a>不得拒绝辩护尤其不得拒绝指定辩护!


  我国《律师a>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律师a>)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而指定辩护就是该条规定的律师a>的“法律援助义务”。


  “律师a>不得拒绝辩护”是任何一个法制国家的律师a>法原则,也是世界各国律师a>都须遵照执行的执业准则。律师a>不得拒绝辩护的道理很简单:如果允许律师a>拒绝辩护,则必定有一些“为人所不齿”的人因没有人为其辩护而使其无法获得专业人士的辩护,导致其辩护权被实质的剥夺——这与刑事诉讼现代化的基本理念不符。


  看点二:县委书记亲临现场解释不公开审理原因


  法院审理案件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以不公开审理为例外。无论是刑事诉讼法还是民事诉讼法,都明文规定了哪些案件不公开审理。近十多年来,我国各级政府每年都要部署对公民的普法教育,什么案件不公开审理应该是一个法律常识。但这样的法律常识,还要县委书记亲临现场进行解释,我觉得这种现象值得人深思:


  据报道,嫖宿案件的庭外现场聚集了300多人。我想,这里面肯定有知道刑事诉讼法不公开审理规定的人,也肯定有司法人员和其他干部向这些群众宣传过不公开审理的法律规定,但为什么老百姓不相信白字黑字的法律,而相信高官的解释?我想,这里既有普通公民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极度渴望,又有对基层干部任意曲解法律玩弄文字游戏的一贯不满!如果习水县有关公安司法机关在开庭之前对这个当地群众普遍关注的具有巨大社会影响的案件适时适度的予以公开,则不会出现新闻报导中描述的“现场一度失控”的情景。“除非大官出来说话”——这个现象,也反映出群众对一般干部的极度不信任,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的信任危机。


  看点三:遵义市政法委书记要求量刑定格处理


  媒体报道:前晚(开庭前),遵义市政法委在习水召开案情通气会。遵义市常委、政法委书记听取了相关部门的汇报后指出,这是一起公职人员涉嫌嫖宿幼女、社会影响十分恶劣的刑事案件……对此案在法律规定的量刑范围内要顶格处理。


  我以为,“市政法委书记要求量刑刑格处理”是本案最大的法制看点,这一看点让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和讨论“政法委如何领导政法工作”这一老问题。


  据笔者有限的学识和司法经验(本人曾从事检察工作十年,参加过十多次政法委案件协调会),政法委员会在最近20年来一直都被定位于“个案司法的协调机关”——当然,他还具有考察、监督公安司法机关组织和干部的职能和其他重要职能——但在个案上,他绝不是个领导机关而仅仅是个协调机关。我做检察官的时候,我们习惯于把政法委个案协调会称为“四长会”——因为这是一个由政法委牵头召开的由公、检、法、司四个司法或准司法机构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这个会议的作用就是研究、讨论重大、疑难案件,统一口径和行动以实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互相配合”的诉讼原则。


  在坚持党的领导地位不动摇前提下,理顺党的领导机构和具体的司法机关的关系是当今所有有识学者的共识。遵义市政法委领导在开庭前直接判定习水嫖宿幼女案“社会影响十分恶劣”、直接指示“定格处理”,无疑是在开历史的倒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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