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krfjtr 发表于 2009-6-29 18:42:00

市长书记接待群众来访多少时间一次为好?

  今日如厕时,无意看到一篇名为《县长书记每月接访群众一天》的报道,未看内容前,我的直觉告诉我,以前好象县长书记规定的接待频率不比这个低,莫非重申一遍,或略作变通而无实质性内容,权为装扮和谐计。进入内容一看,原来文章中还列了“市(地、州、盟)党委和政府领导干部,一般每季度安排一天时间接待群众来访。”现单对市张领导干部接待频率,我提出如下三点个人意见:


  一、新规定可是嫌原来市长每季三天定期接访过于方便了群众来访?


  一般每季度安排一天时间接待,频率似乎降低了。我立即到网络搜索,鞍政办发〔2006〕6号《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市长信访接待日制度的通知》规定:“市长信访接待日,采取定期接待、预约接待和随机接待的方式进行。(一)定期接待的时间为每月第一、三周的周三上午。定期接待由市政府办公厅安排接待日程表,并提前通知市信访局,接待对象由市信访局确定。”显而易见,在《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意见》近日出台前的N年,鞍山市根据辽委办发〔2005〕38号通知,就落实每月一天市长定期接待群众信访的,即每季以定期接待的方式安排三天接待群众来访,再加上其他两种预约接待与随机接待方式,N年前的文件对市长接待群众来访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看来,接待频率太高,反一面证明了社会不和谐,而且过多占用了市长的工作时间,所以有必要下调吧?撇开后两种接待方式不谈,根据如今中央和国务院的新《意见》,鞍山市市长定期接待若由每季三天改成每季一天,违背旧规定执行新规定,刻意缩减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时间长度,竟然如文所说是“密切联系群众的具体体现”,不可思议!


  我突然对于自己的发现与分析感到害怕起来,会不会新闻报导断章取义,歧解了中央政府意见?抓紧网上百度搜索《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意见》,竟然没找到该《意见》本身。我不由起疑:“中央政府你不公开原汁原味的意见条文,这让主人如何对公仆实施监督啊?难道这报道文字本身也具有法律效力?”


  跟着我又怀疑鞍山市长信访接待频率高于中央政府加强信访的新规定,是否只是个案不具有普遍性?打开2008年5月28日甘肃新闻《庆阳实施市长接待日制度》:“本报庆阳讯(记者先朝阳)4月11日,庆阳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周强来到市政府信访接待大厅,接待群众来访,研究解决群众提出的各种问题。作为市政府亲民、便民的新举措之一,庆阳市决定从今年起,将每月10日(双休日顺延)定为市长接待日。”,呵呵,原来人家在去年也是实行市长每季定期接访三天的。对照现在的新规定,周市长也的确太辛苦了,以后可以减负了。如果保持原频率,那么,给市长多造些补助也好歹多了条颠覆不破的理由。


  二、“一般每季度安排一天”,是否意味着如果每季一天也不安排,也不违背该制度?


  一般就是一般情况下,什么时候的情况不一般,不是依据来访人决断,而是只要领导干部不来,信访部门坐台的就一定会给来访者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市长出差了,下周什么时间接待不清楚,也可能这个月内不接待,因为每季安排一天并不违背中央规定。当然,这个季内一天不安排也没关系,因为领导干部本身打算这个季的最后一天接待的,可是最后一天的确有特殊的即不是一般的情况发生,哈哈,当然,你想市长接待,等下季的一天好了。”并未在此咬言嚼字,一年四季某市安排三天市长接待日,也不与“一般每季度安排一天”有什么明显的冲突。


  “一般”的规定,一方面给予了地方信访接待更大的灵活的可以逃避来访者穷追不舍的空间,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意见》对信访工作的“和谐”化。回头看上面的市长接待日规定,都是硬铮铮的刚性规定,鞍山市长“定期接待的时间为每月第一、三周的周三上午”,即在每月第一、三周的上午,市长你有义务到市信访局坐镇,不来你也得履行通知手续,不要让市信访局的以为你来而不来,让他们对来访群众好歹有个说得过去的搪塞理由吧。“庆阳市决定从今年起,将每月10日(双休日顺延)定为市长接待日”,也是明确规定了市长接待日的时间和长度,以决定为文种,也说明了制度执行的严肃性。可是,这中央在原有的信访接待频率高于一天三倍以上的情况下,规定明显违背旧规定的新意见,动机何在?削减了来访者可以安排信访的时间宽度,当然就是有意侵犯了公民的申诉权利,倍缩其维权渠道。而且使得有关纪委、政府部门在当季不安排一天市长信访接待时,来访群众也找不到可以责难或声讨的藉口。


  三、是N个领导干部每季度共安排一天时间接待群众来访,还是每人 “一般每季度安排一天时间接待群众来访”?


  “市(地、州、盟)党委和政府领导干部”,显然是把原来的市长接待日涵盖了,因为市长毫无疑问是领导干部。但是,这市党委和政府领导干部,显然并不限指党委和政府的一把手,市级政府的组成部门能称呼其为领导干部的太多。如果市长接待日取消了,规定由市长、分管市长以外的其他领导接待并保证接待频率,是不是也不违背新颁的《意见》?如果若干领导干部每季共保证一天的接待,则民怨无处宣泄,何其郁闷!如果若干个领导干部每人每季都保证一天在市信访局接待,似乎又做得过火了,市级政府机关能称得上“领导干部”的何止一月三十日数目。你领导干部天天来,还把信访局设在哪干啥,还不如撤了节省纳税人的钱?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市(地、州、盟)党委和政府领导干部”,是指市党委和市政府领导干部,当然不包括下属的各局级党委和局级的领导干部。对于公安局、国土局的信访规定,当然会有由市党委和政府制定,即《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意见》中的“市(地、州、盟)党委和政府领导干部,一般每季度安排一天时间接待群众来访”是说:“市级党委和市政府包括市长、书记在内的领导干部,原则上每季度安排一天时间接待群众来访就已足够,特殊情况可以增加,特殊情况也可以减少。”


  呵呵,只要你市党委和政府想增加时或想减少时,给出一个说得通又不被抓住把柄的理由或借口,来说明不“一般”就行。当然,本论是在无法猎取《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意见》本文的情况下,依据报道的文字抒怀,如果该文后来公开,而我提出质疑的内容内中已有解答除外,就当我瞎操心了。


  但愿上述的文件早日可以公开,也好让笔者及人民群众早一点学习文件,以便更好地为维权保驾护航,也为做好领导干部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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