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和法庭恃气
法庭是什么地方?是代表国家执掌法律的地方。国有国法,家有家规,进出法庭也有一定之规。我们老百姓打官司,一定要遵守法庭规则。如果我们不遵守这些规则,就可能产生对我们不利的后果。先说一个“一念之差,苦果自偿”的事例。1999年,我在山东青州法院普通法庭工作。这个法庭建在原来的普通镇上,因此得名。有青岛法院的同行到我们法庭,看到牌子很奇怪,“你们这边难道分高级法庭和普通法庭?”这个镇上的人常说,“我们一说就是普通话”,老百姓的幽默由此可见。
青年妇女刘桂花1997年经法庭调解与前夫离婚,女儿随男方生活。没有女儿的生活使她总感到少点什么。1999年3月,她向法庭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要求女儿随她生活。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法庭先后三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因意见相佐最终无果,法庭决定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按照法庭的开庭传票确定的日期,刘桂花本想去开庭,但她突然想到在以前的调解中有次被告没到庭,她感觉到吃了亏,于是决定这次她也不到庭,以此双方“找平”。谁知到了3月底的一天,法官给刘桂花送来了一纸裁定。裁定书上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a>》第129条的规定,因原告刘桂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刘桂花负担。就是这一念之差,刘桂花就落了个事与愿违的后果。其实,刘桂花不过是多花了五十无钱,收到裁定书的第二天,她就又到法庭立了案,最终通过法律实现了维护自己权益的愿望。
有人比她的遭遇更还可怜。再讲一个“刘老太贪拉呱误了离婚”的事。时年五十三岁的普通镇农民刘老太和老伴是包办婚姻,三十年来一直磕磕碰碰过不到一块。看着儿女们成了家立了业,刘老太决定争取婚姻自由,她起诉到法庭要求离婚。法庭受理后,确定了开庭日期,给刘老太下达了开庭传票。到了开庭这一天,刘老太起了个大早,换上了新衣服,不到七点钟就赶到了法庭,法庭当时还没开大门。看时间还早,刘老太就坐在门口等着。碰巧遇到了嫁到了法庭驻地的昔日闺中密友,两人多年不见就拉开了家常,女友后来约她到家中坐一坐。考虑到离开庭时间(上午九点)还有一个多小时,在法庭门口站着熟人见了不好解释,刘老太就到了离法庭不远的女友家中。老友相见,刘老太打开了话匣子,一发不可收拾。等刘老太意识到开庭时间到了,拔脚跑到法庭的时候,一看已是九点半了。法官告诉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a>》第129条的规定,她的案件被按撤诉处理了。当然她也承担了全额诉讼费a>,其实,不只是钱,她更难过的是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样说来,她要想再起诉,就得六个月以后了。
这两个案子都是我在农村法庭工作时的亲身经历。对第一个事,似乎还可以解释,因为是当事人的故意行为;对第二个事,我一直到现在仍特别伤心。当时法庭决定按撤诉处理时,老太太在法庭门前曾失声大哭,引起许多当事人旁观,效果很不好。因为老太太没有固定收入,而是靠给人家当零工赚钱来交纳的诉讼费a>。我当时就感到法律的不公平,这个事可以不这样处理吗?
其实开庭不准时的现象在各地法院似乎颇为常见,“定的八点开庭,能九点开庭就算不错了”,许多打过官司(特别是民事官司)的当事人都有过这样的经历。从法官角度讲主要是职能多、工作重的原因而致。一是许多法庭实行审判与送达相分离的制度,由于送达人员和审判人员诸多方面的不协调,很易造成一天审理四、五起案件的情况。审判人员少,部分案件又特别复杂,庭审拖延也势在必然。二是法官事务多。人民法庭a>往往负责解答法律咨询a>、立案、执行案件、社会服务等多种职能,必然造成法官难以应酬。三是部分审判人员准时开庭观念差。四是部分乡镇视法庭为镇直部门,栽树绿化、打扫卫生等事也要求法庭出人,而且这些任务来得急、要求快,法庭驻在辖区内,不得不勉力而为之,这就影响到了庭审的准时性。五是审判场所严重不足。由于辖区广、案件多,一天需要同时审理多起案件,审判场所不足,造成庭审拖延。这些可归咎于法官的原因引起的诉讼迟延,对当事人来说是无可奈何的。遇到态度好的法官还可以解释一下,遇到不好的法官,我不说相信各位也知道。对于因当事人原因的迟延就不是这样。现在许多案件往往聘请代理律师a>,而律师a>业务很多,一旦多个案件同时开庭,律师a>就会要求法庭推迟开庭,法庭是否考虑到当事人已经委托了代理人并交纳了费用,为了当事人的利益,会不会同意这种“不合法”但合理的要求?另外现实审判实践中,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往往是当事人最头疼的事,他们或者置之不理,或者因本职工作或其他事而拖延时间。法庭是否对他们的不守时也会采取宽容的态度?我相信很多法官会采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的可按撤诉处理办法解决。因为这样结案最简单。法官是要追求结案率的。
其实,按撤诉处理确实存在不少法律上难以解决的问题。例如,当事人因正当理由,无法按时到庭,当时无法通知,事后如何通过司法补救?现在按撤诉处理的裁定都是当庭送达,如上事例又如何予以撤销?原、被告都不到庭为什么只按撤诉处理?有的法院规定原告不按时到庭超过十五分钟按撤诉处理,有的法院规定到点不见人就按撤诉处理,而法律规定是可以按撤诉处理,一刻钟、一分钟、一个小时在这一点上有什么区别,到底该怎样掌握?相信这样的问题还有很多,我作为一名基层法官其实也是一头雾水。我在接待当事人特别是原告时都向他们详实说明无正当理由的法律后果,告诉他们实在因意外按时到不了庭,就给法庭打个电话,讲明理由,法庭也好给对方当事人作解释工作。这个办法本是举手之劳,但却再没发生过刘老太和一刻千金这样的事。
我们老百姓有一点必须牢记:法庭就是法庭,不是开玩笑的地方,哪怕法官脱下了法袍,他们仍然是法官,仍然代表着国家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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