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cmtxw 发表于 2009-6-29 18:42:03

公开任免理由是干部工作向法治化的迈进

  4月24日全国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修正案。这是议事规则实行20多年来首次进行修改。 修正案规定为:“任免案应当附有拟任免人选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必要的时候,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新华网a>)修正案中关于“任免理由”的要求是对人大人事任免工作的进一步规范,也是对党管干部原则法治化的进一步深入。


  《党章》在总纲中明确规定:“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而要实现党的组织领导,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是根本保证。近年来,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逐步完善,初步形成了以《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等党内规章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干部选拔任用体系,党管干部原则在干部选拔任用体系得到了充分的贯彻和体现。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能,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这就要求党内的干部选拔任用体系与现有的人大及常委会的法定任免体系相衔接,党管干部原则要与人大依法任免原则相协调,不断推进党管干部原则法治化的深入。全国人大议事规则提出的公布“任免理由”的规定,正是使党管干部原则向法治化迈进的重要环节。


  任免案中说明任免理由,对规范干部的选拔作用,使党管干部原则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具体来讲:


  第一,表明了权力机关对干部任免工作监督的加强。党委向权力机关提交推荐的重要干部人选的任免建议,由权力机关依法进行任免,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由修改前的“对任命案,提请任命的机关应当介绍被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的规定,到修正案中“任免案应当附有拟任免人选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的要求,权力机关对党委提出的任免建议增加了附有“任免理由”的内容,这表现了权力机关对干部任免建议的监督的加强,体现了权力机关法定任免职能的强化。


  第二,体现了干部任免中党内民主向人民民主的延伸。党委所提供的推荐任免的人选建议,是按照党内的干部选拔任用相关规定和程序,在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基础上,根据民主集中制度的要求,最后确定的。而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代表人民行使法定的人事任免权。了解干部的基本情况,掌握干部的任免理由,是人大常委会行使法定任免权的重要基础,也是发扬人民民主的必然要求。人事任免案附有任免理由,使得干部任用中的党内民主,进一步向人民民主延伸和拓展。


  第三,提出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范化的新要求。考察识别干部,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干部任免议案,是党委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附有任免理由的规定,对党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就意味着,各级党的组织部门,不仅要更加严格的考察识别干部,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准选好干部,而且要充分考虑拟任免干部的特点、拟任免岗位的要求和拟任免人选适岗性的原因等相关因素,更加负责地向权力机关推荐任免人选,在任免案中既要介绍人选的基本情况,又要充分说明任免理由,使干部任用工作更加规范。


  我国的基本方略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努力实现国家各项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也不例外。因此,我们一方面要旗帜鲜明的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另一方面,还要把党管干部原则与现行的法律体系相链接,不断推进干部选拔任用的法治化进程。


  (作者系贵州大学2006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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