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后的玫瑰 发表于 2009-6-29 18:42:07

法律儿戏不得:上诉仅写“操”字涉嫌侮辱被拘

  据4月30日《深圳特区报》消息,男子陈某不服福田法院一审判决,上诉的“事实和理由”仅写了一个“操”字,承办法官联系陈某,要求其到法院作出情况说明并修改“上诉状”,但陈某明确表示拒绝更改,并拒绝到法院。鉴于陈某在诉讼文书中使用粗俗、下流的语言,侮辱司法工作人员,且无悔改之意,福田法院依法对其实施拘留15日的处罚。陈某不服拘留决定,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其申请被驳回,复议决定维持了原拘留处罚。


  “操”这个字的含义在中国往往是“很讨厌很可恶”的,尤其是人在表示不满或气愤之余,相信老少皆明白“操”是什么含义。单纯的一个“操”字可以有多种含义理解,但表示不满的“操”之语义应作狭义上的理解,作其它扩大解释有违不满判决而泄愤这个语境下的特定含义。“操”字竟写于严肃的法律文书上诉状上,上诉事实与理由只写一个“操”字,此时的“操”字已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文字,且当法院联系并告知陈某应依法修改上诉状并要求说明情况时,陈某却明确表示拒绝,这不仅是简单表示不满判决的问题,显有侮辱和“操”法之意,也违反《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上诉状的基本要求,陈某是将严肃的法律视为儿戏,将法院的依法告知和引导当作耳旁风,被拘就是咎由自取了。本来陈某是有机会的,当被法院通知修改上诉状时,应说明是不满判决而一时气愤,并可及时依法修改“操”字上诉状,这样或许可争得理解而不至于被拘。


  另外,上诉状并非只有法官才能看到,其他诉讼参加人,如被上诉人也会被送达并看到,且公开开庭审理的话,任何旁听公民或媒体均可听到或看到,一个关键事实是--当法院联系并告知陈某应依法修改上诉状并要求说明情况时,陈某却明确表示拒绝修改,对如此“操”法儿戏上诉作单纯的一个多义文字或歧义理解明与关联事实不符,认定“侮辱”司法工作人员被拘并不为过。


  无论“公权利”,还是“私权利”应依法行使,权利与自由同样需要依法保障和依法行使。如上诉状应当写什么,我国《民事诉讼法》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至少要符合法定内容的基本要求。上诉事实与理由仅写一个“操”字,二审法院依法可以直接驳回上诉。既被拘了,届时终审又败诉的话,其自身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或纠正,就纯属“操”法儿戏行为导致。


  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规定,法院可以对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决定拘留等强制措施,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如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一审判决即便有什么问题,当事人依法应当通过上诉程序争取解决,通过强调案件关联事实,以证据和法律依据说话,积极争取自己的诉讼主张,而不应儿戏法律或泄愤蔑视法庭或司法工作人员。上诉事实与理由仅写一个“操”字,且又拒绝修改和说明,既是对法律也是对自身权利的不尊重,涉嫌侮辱司法人员或“蔑视法庭”被拘就难免了,但愿其今后吸取这次不良诉讼行为的教训,我们享受权利,也应履行义务,权利须依法保障,但也须依法行使。


  司法公正是国家和每个公民及全社会的共同需要,同时,司法公正与法律尊严也需要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及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无法则无天,我们强调他律,也应积极自律,文明守法是法治社会的需要,为一时一气而视法律为儿戏要不得,不然人人都或将遭遇泄愤式的非法侵害。


  诉讼权利与义务和良好的社会秩序,既需要法律等他律的保障,同时,也需要人人自律规范,他律唯有与自律积极互动规范,社会秩序和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才有希望得到保障。法无禁止即许可,这里的“许可”同样要依法规范行使,如随意玩“操”法儿戏,? 则权利或权益就难获法律的保护。法治中国需要人人敬畏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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