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公捕门”不应再争议
一场并不新鲜的公开宣判处理大会,在浙江省温州市引起了广泛争议。被示众的65名犯罪嫌疑人中,22周岁以下的有44人。支持者说,这样做对不法分子具有强大的震慑力;反对者说,这种做法严重违法。争议焦点集中在:法治社会,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拉到广场上示众是否合法?这样的争议该不该有,我说实在不应该。公开处理大会上,犯罪嫌疑人悔恨的泪水,妻子的悲痛欲绝的呼喊,父母嘶哑的抽噎、昏厥……处理大会处理了什么?处理大会有何法可依?根据《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的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对未经审判的犯罪嫌疑人在广场上公开处理,违背了法律程序,属于法外施刑。被处以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今后有两种可能:一种是被法院判决有罪,一种是无罪。公开逮捕容易让人误认为,犯罪嫌疑人已经构成犯罪,导致偏见的形成,并最终影响到判决的公正性。退一步讲,即便是罪犯,他们的人格尊严同样也受法律的保护,这种名为公开处理实为示众的做法侵犯了犯罪嫌疑人及其家人的人格尊严,法律只有惩罚犯罪的功能,而没有羞辱人的义务,特别是一个尚未被证明犯罪的人,公开处理大会作为法外之刑,处理的是公民作为“权利人”的尊严和价值,最终只会损害法律的神圣与威严。
这些年轻人走上犯罪道路,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社会应该宽严相济,尽量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示众要么使当事人陷于绝望而自暴自弃,要么使当事人羞辱难当而蓄意报复社会。这种做法的危害性还在于,它起到了一种较坏的示范作用,等于告诉人们:对于违法犯罪的人或者犯了错误的人,是可以侮辱他们的人格尊严的。一方面,我们一直在推行前科消灭、社区矫正这样的人性化措施,尽最大努力帮助曾经违法的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另一方面,类似公开逮捕这样的不当做法,却又成为一些地方惩治不法的“利器”而难以绝迹。这种理念上超前与行动上滞后的问题,应该引起全社会的深入思考。“公捕门”的取缔也不应该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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