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bcOCiID 发表于 2009-6-29 18:42:13

家庭装潢纠纷的特点、成因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今年以来,崇安法院受理了16起家庭装潢纠纷案件,同比增长61%。近期,该院对此类案件的特点、成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一、当前家庭室内装修纠纷的主要特点


  1、纠纷多,但提起诉讼的比例偏小。以崇安法院为例,经常有家庭室内装修纠纷的当事人到该院咨询,表示在履行家庭装修合同过程中,施工方存在不同程度的违约行为。但基于诉讼成本的考虑,真正诉诸诉讼程序的较少。


  2、提起诉讼的纠纷标的额较大,双方难以协调解决。该院受理的装修纠纷案件中,诉讼标的额少则数万元,最多的达到100万元。双方在提起诉讼之前已经进行了必要的协商,但均因为分歧较大而无果。


  3、家庭室内装修纠纷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对装修合同争议条款的理解不同而引发纠纷;对装修材料品质的确定产生分歧而引发纠纷;对施工质量的判别存在分歧而引发纠纷;因施工方延期完工而引发纠纷;因工程完工后的维修问题发生纠纷。


  4、装修纠纷中作为合同一方的委托装修方弱势地位更加明显。在装修纠纷中,工程一般尚未完工,委托装修一方要么提起诉讼而致使工程延期,要么达成妥协保证工程按期完成,所以委托装修方在装修过程中往往作出不同程度的让步。五是施工方通常在装修过程中自动行使合同解除权。在发生纠纷后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情况下,施工方通常采取解除合同、撤离施工现场的方法,使双方的矛盾进一步激化。


  二、引发纠纷的原因


  1、装修合同签订不规范。一些应约定的条款不甚明确,有的条款含糊其词,致使装修一旦未达到预期的要求便产生纠纷;有的委托方在签订合同时草率签字,在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拿不出有力的证据;一些合同没有选用住宅装修合同的范本,委托装修方的利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2、施工方对合同的解除权存在一定误解。装修合同往往约定分期付款,当委托装修方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时,通常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下一期工程款,而施工方往往以此为由认为委托方违约,在双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通常单方面通知委托方解除合同,激化矛盾。而实际上作为违约方,施工方并不享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3、装修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施工方未尽到告知义务。在部分装修纠纷中,施工方未对委托装修方进行充分的告知,使委托方产生“被欺骗”的感觉,为纠纷的发生埋下隐患。


  4、装饰装修材料缺乏国家级检验标准。装修工程涉及地板、油漆、涂料等诸多装饰材料,目前除木地板外多数尚缺乏国家级检验标准。同时各地的地方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也较少或者没有对此作出规定,一定程度上造成检验标准无依据的局面,易引发纠纷。


  5、对装修公司的监管缺乏力度。管理部门对装修公司在装修过程中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还缺乏强有力的监管和处理,使得一些企业内部管理比较混乱、任意招聘未经培训的施工人员,不能保证工程的质量。


  6、对施工人员的资质缺乏认定。建设部颁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对装修装饰企业必须要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作出了规定,但对装修工人即具体施工人员的资质没有提出要求。我国目前也没有对装修工人进行资质认定的法定程序,这使得装修队伍的职业技能和水平存在参差不齐的情况,影响了整体施工工程的质量。


  三、处理家庭室内装修纠纷的对策建议


  1、委托装修方应谨慎订立装修合同。一是对装修公司资质进行认定。对装修公司做过的工程进行考察以确定其设计和施工水平。二是慎重确认报价。对报价单中每一单项的价格和数量进行核对,特别是材料的品牌、型号和质量标准,防止以次充好。三是对工程量的增减规定一定的程序。如项目有所增减而引起工程款的增减,必须要经得委托装修方同意,填写相应单据作为合同附件。四是尽可能地推行装修合同范本。


  2、装修公司应遵从诚信为本的企业理念。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装修公司应当如实向委托装修方告知自己的资质和专业技能,不能单纯追求成功订立合同而一味承诺满足委托方的各种要求。同时,在工程装修过程中应当严格履行合同,慎用合同解除权,以协商解决为本,不以解除合同为由单方面撤离工程现场。


  3、建立室内装修材料强制性规范。室内装修涉及多种材料,有的材料如粘胶漆、石材等可能危害人身健康甚至危及生命,但发生纠纷却没有相应的标准可以比照,不能有力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建议建立装修材料强制性规范,尽快规范比较混乱的装修装饰材料市场。


  4、建立统一的室内装修工程检验程序。在当前的装修合同范本中,约定由委托装修方组织对竣工工程进行验收,而委托方却并不具有相应的能力,如果其不邀请具有检验能力的部门进行验收,其所了解的只是工程的一些外部基本情况。当双方发生争议时,难以对施工方提出有力的抗辩。建议建立统一的检验程序,并在合同中约定由双方共同选定的检验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为协商解决争议提供双方认可的前提。
  崇安法院分析家庭装潢纠纷的特点、成因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今年以来,崇安法院受理了16起家庭装潢纠纷案件,同比增长61%。近期,该院对此类案件的特点、成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一、当前家庭室内装修纠纷的主要特点


  1、纠纷多,但提起诉讼的比例偏小。以崇安法院为例,经常有家庭室内装修纠纷的当事人到该院咨询,表示在履行家庭装修合同过程中,施工方存在不同程度的违约行为。但基于诉讼成本的考虑,真正诉诸诉讼程序的较少。


  2、提起诉讼的纠纷标的额较大,双方难以协调解决。该院受理的装修纠纷案件中,诉讼标的额少则数万元,最多的达到100万元。双方在提起诉讼之前已经进行了必要的协商,但均因为分歧较大而无果。


  3、家庭室内装修纠纷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对装修合同争议条款的理解不同而引发纠纷;对装修材料品质的确定产生分歧而引发纠纷;对施工质量的判别存在分歧而引发纠纷;因施工方延期完工而引发纠纷;因工程完工后的维修问题发生纠纷。


  4、装修纠纷中作为合同一方的委托装修方弱势地位更加明显。在装修纠纷中,工程一般尚未完工,委托装修一方要么提起诉讼而致使工程延期,要么达成妥协保证工程按期完成,所以委托装修方在装修过程中往往作出不同程度的让步。五是施工方通常在装修过程中自动行使合同解除权。在发生纠纷后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情况下,施工方通常采取解除合同、撤离施工现场的方法,使双方的矛盾进一步激化。


  二、引发纠纷的原因


  1、装修合同签订不规范。一些应约定的条款不甚明确,有的条款含糊其词,致使装修一旦未达到预期的要求便产生纠纷;有的委托方在签订合同时草率签字,在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拿不出有力的证据;一些合同没有选用住宅装修合同的范本,委托装修方的利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2、施工方对合同的解除权存在一定误解。装修合同往往约定分期付款,当委托装修方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时,通常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下一期工程款,而施工方往往以此为由认为委托方违约,在双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通常单方面通知委托方解除合同,激化矛盾。而实际上作为违约方,施工方并不享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3、装修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施工方未尽到告知义务。在部分装修纠纷中,施工方未对委托装修方进行充分的告知,使委托方产生“被欺骗”的感觉,为纠纷的发生埋下隐患。


  4、装饰装修材料缺乏国家级检验标准。装修工程涉及地板、油漆、涂料等诸多装饰材料,目前除木地板外多数尚缺乏国家级检验标准。同时各地的地方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也较少或者没有对此作出规定,一定程度上造成检验标准无依据的局面,易引发纠纷。


  5、对装修公司的监管缺乏力度。管理部门对装修公司在装修过程中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还缺乏强有力的监管和处理,使得一些企业内部管理比较混乱、任意招聘未经培训的施工人员,不能保证工程的质量。


  6、对施工人员的资质缺乏认定。建设部颁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对装修装饰企业必须要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作出了规定,但对装修工人即具体施工人员的资质没有提出要求。我国目前也没有对装修工人进行资质认定的法定程序,这使得装修队伍的职业技能和水平存在参差不齐的情况,影响了整体施工工程的质量。


  三、处理家庭室内装修纠纷的对策建议


  1、委托装修方应谨慎订立装修合同。一是对装修公司资质进行认定。对装修公司做过的工程进行考察以确定其设计和施工水平。二是慎重确认报价。对报价单中每一单项的价格和数量进行核对,特别是材料的品牌、型号和质量标准,防止以次充好。三是对工程量的增减规定一定的程序。如项目有所增减而引起工程款的增减,必须要经得委托装修方同意,填写相应单据作为合同附件。四是尽可能地推行装修合同范本。


  2、装修公司应遵从诚信为本的企业理念。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装修公司应当如实向委托装修方告知自己的资质和专业技能,不能单纯追求成功订立合同而一味承诺满足委托方的各种要求。同时,在工程装修过程中应当严格履行合同,慎用合同解除权,以协商解决为本,不以解除合同为由单方面撤离工程现场。


  3、建立室内装修材料强制性规范。室内装修涉及多种材料,有的材料如粘胶漆、石材等可能危害人身健康甚至危及生命,但发生纠纷却没有相应的标准可以比照,不能有力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建议建立装修材料强制性规范,尽快规范比较混乱的装修装饰材料市场。


  4、建立统一的室内装修工程检验程序。在当前的装修合同范本中,约定由委托装修方组织对竣工工程进行验收,而委托方却并不具有相应的能力,如果其不邀请具有检验能力的部门进行验收,其所了解的只是工程的一些外部基本情况。当双方发生争议时,难以对施工方提出有力的抗辩。建议建立统一的检验程序,并在合同中约定由双方共同选定的检验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为协商解决争议提供双方认可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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