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原始股”危险
文/李京华据权威信息,2007年至2009年4月,北京市检察机关共审查起诉非法经营非上市公司股权(俗称“原始股’)案件17起,此类犯罪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应加大依法打击的力度。
非法经营“原始股”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股权转让咨询公司、股权经纪公司等股权交易中介公司,为逃避国家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不向国家证券监管部门申请,不进行相关材料的备案,擅自代理销售未上市公司股权,非法经营数额20余亿元。
此类“原始股”犯罪大致分为五个步骤:第一步,以倒卖原始股为目的成立公司。第二步,到外地股权托管中心调查是否有未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情况,或者通过中间人从外地公司获取股权转让的信息,与股权转让人取得联系,取得股权转让人的同意或授权,并以低价确定转让价格。第三步,招聘业务员,对业务员进行“洗脑”培训,并以“内部价”出售给业务员一定数量股份,同时用“提成”诱导业务员,让其亲属朋友购买,多卖多提成。第四步,业务员对经营的原始股进行“即将上市”、“高额回报”、“保值增值”等虚假宣传,引诱公众参与投资。第五步,按商定的价格从客户购买的原始股款项中给原始股转让人或中间机构(人)返款,再把客户资料、认购股数等发给原始股转让人或中间机构(人)办理过户手续,最后将股权转让协议、股权持有卡等材料邮寄回来并交给购买人换取收据。
不难看出,经营“原始股”犯罪手段具有较强的欺骗性、迷惑性。分析该类犯罪频发的原因,主要为:未上市股权交易法律规范不健全。目前,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规定较为简单笼统,对未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的交易流程、交易规则、交易限制条件、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都没有详细规定,不能有效保障未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的安全。
对股权托管中心和中介公司缺乏监管。不具备经营证券业务资质的公司犯罪行为时有发生。股权托管中心和中介公司对股权交易只进行形式审查,只负责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不负责审查监督未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也不向购买者提供任何资料信息。
对中介公司非法经营活动监管打击力度不够。17起案件中的涉案中介都是以犯罪为目的成立的公司,这些非法中介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均不包括经营股权业务,也没有经证券监管部门授权。
因此,健全未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强化对股权托管中心和中介公司的依法监管度,依法打击中介公司非法经营活动,已是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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