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敲诈上亿港元未遂 原贵联集团总裁沈光朗判2年
新华网广州6月29日电(记者 詹奕嘉、孔博)29日,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索要1.08亿港元奖励报酬的敲诈勒索案进行终审宣判,以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原香港贵联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裁沈光朗有期徒刑二年。
茂名中院审理查明,2005年4月12日,沈光朗与贵联集团董事长蔡某签订了《聘用合同》和《协议书》,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裁。根据约定,沈光朗须在三年任期内带领其管理团队负责公司的上市工作,在私募计划或上市计划成功后,贵联公司应按集资额的5%和2%的现金分别给予沈光朗及其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
2006年7月,贵联公司向香港联交所递交了上市申请表;2007年1月22日,香港联交所以贵联公司超期回答联交所提出的问题为由终止其上市申请。蔡某与沈光朗因此产生矛盾,沈光朗3月12日起不再到贵联集团上班,其团队成员也陆续离开贵联公司。
2008年4月开始,蔡某与香港澳科控股有限公司经过谈判,由该公司以15.555亿港元收购贵联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同年6月13日,香港澳科控股收购贵联的消息公示后,沈光朗以澳科收购贵联有其功劳为由向蔡某索要1.08亿港元的巨额报酬,并指使其团队成员发短信、邮件对蔡某进行威胁、恐吓。这一要求遭到蔡某拒绝。
茂名中院查明,此后沈光朗一方面通过向香港联交所、香港澳科控股有限公司等部门发律师函,企图阻止澳科控股有限公司与贵联公司的正常交易;另一方面向中国某银行天津津南分行等多个单位发出匿名检举信,对贵联公司及蔡某进行恶意诽谤。沈光朗还向蔡某发出威胁的匿名邮件,并指使原贵联公司副总裁王仕生向蔡某及其儿子的手机发送多条带有人身安全威胁性质的恐吓短信,对蔡某进行威胁、要挟。
蔡某在广东省电白县投资期间收到恐吓短信而向茂名电白县公安机关报案。茂名中院认为,沈光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和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贵联公司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因其敲诈勒索行为被拒绝及司法机关介入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故以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被告人原香港贵联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裁沈光朗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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