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qkep 发表于 2009-7-1 22:29:13

能还原邓玉娇案真相吗

  两位湖北律师a>表示,将根据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适时提出意见,以最大限度地维护邓玉娇的合法权益。如果证据表明邓玉娇无罪,将坚决为其作无罪辩护(5月29日财经网)。


  一起案件的灵魂不外是证据,若离开证据来谈案件,那不亚于是木匠手头无有“锛、锯、凿”,还要站出来奢谈一番要盖一幢木木结构的房子是一样的令人难以置信!举凡证据,有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一般来说,原始证据的法律效力是大于传来证据的。


  一旦发生了命案,公安侦查人员为什么要在第一时间对发案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呢?这个问题问的好,这两项活动,一勘验、二检查都是为了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从而获取原始证据。勘验与检查是有本质区别的,勘验的对象是发案现场、物品和尸体;而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总之,勘验、检查都是为了判断案件性质、分析犯罪实施的情况和特点,进而揭露犯罪或查明事实真相。发案现场和涉案者所遗留的痕迹、物品等均是原始证据。


  连日来,邓玉娇一案进展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记者采访邓玉娇案遭围殴,打人者身份迄今还未确定、突然地“撤、换”律师a>等等,在此情况下,为了进一步查明在某种条件下的某种情况、某种行为能否发生而按照原来的条件进行模拟实验或演示就显得是尤为必要和重要了!更因为这种模拟也是侦查活动中的应有之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从报道来看,“邓贵大左颈部刀伤割断动脉并划破气管,右胸部刀伤穿透胸腔刺破右肺,两处均系致命伤,死亡原因为失血性休克死亡。黄德智伤情因治疗包扎暂不能鉴定”(5月18日新华网a>)。不管先前的“按倒”还是后来改口的“推坐”,只有侦查实验,才能予以还原邓玉娇一案的事实或当时的现象再现,据此和本着对历史负责的态度,邓玉娇一案应启动模拟演示的侦查实验当包括如下5项:


  (一)根据女性体力,确定邓玉娇在坐下用水果刀能否割断逝者(邓贵大)“颈部动脉并划破气管”?(二)确定坐下者具备可否致逝者“右胸部刀伤穿透胸腔”的现象发生,验证涉案者刀伤及划痕和坐下时是否吻合一致?(三)确定坐下用水果刀可能或者不可能割到逝者的什么部位?(四)确定邓玉娇和涉案者当时各自处于什么姿势?从而证实或验证“倒”和“坐”下的各式用刀“力度、角度、走向”等,邓玉娇是曲臂用刀、还是由下而上的直捅?(五)确定邓玉娇“躺着用刀”和“坐下用刀”时所留刀痕的明显区别所在,确定邓玉娇衣服上血迹的位置和其杀人的动机起因是什么?


  确定了这5项,案情真相就明朗了一半,只有上述5项确定的缺一不可,才能为正确判断案情打造出铁一般的事实定论;也只有5项确定的缺一不可,才能提供科学的办案理论依据和完整的事实证据体系。因为5项确定的缺一不可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邓玉娇的合法权益!因为一个案件中,一半的真实和另一半忽略不计“5项确定”堪比玩虚弄假还要可怕!通过上述5项侦查实验,均可一一验证、还原究竟是“倒”是“坐”?


  不过,启动侦查实验,只有经公安局长批准才可进行,据此我说,巴东县公安局长同意还原邓玉娇案件的真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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