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pgsh 发表于 2009-7-1 22:30:28

传唤徐梗荣不依法是哪家的“王法”

  《刑法》第92条规定了询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和期间:“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遗憾的是,在依法传唤的实施与监督上,公安机关在此方面表现得非常的疲软。可能是基于这样两个原因,一是视锁定的犯罪嫌疑人是即将明朗化的犯罪人,这种人的权利侵犯了也没人同情,万一排除了犯罪嫌疑,被传唤人恶梦一场,能脱离嫌疑,避免生活被干扰已属万幸,若敢再找公安闹事,换个理由就能真的将他拘了。因为被非法传唤的当事人通常选择忍气吞声的态度,更加助长了有关公安机关刑侦人员的嚣张气势。二是对于非法传唤的行为怠于制定快捷、经济的约束措施,有意助长本部门在国家管理中的霸势,以求发挥国家暴力机关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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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国法院网a>《陕西丹凤高中生受审时猝死事件始末》报道:2009年2月28日晚11时,在无公安机关传唤证明文件出示的情况下,陕西19岁高三学生徐梗荣被强行带往该县公安局通宵审讯。3月4日经过几番周折以后,“据徐韩英男友王兴辉说,他当时在门外喊,公共安全专家传唤审查,不给家属任何法律文书和口头通知,是违法的。一个人迎上来劈头就说出“你是谁?你懂法吗?我们犯法你可以告”之类的话。”这三句话紧促、反诘,显得霸气十足。

  三句话表达了三层意思,铿锵有力。第一层:你是谁?释义:你算老几,我是公安,象征暴力,岂怕你这穷头百姓,太猖狂,我碾了你!这个地方我做主,我抓人容得你翻书找我的碴?第二层:你懂法吗?释义:我们公安就是法,我们的决定就是法,你个书迂,少拿刑法来糊我,如何实施刑法如何传唤,我们这里自有王法?第三层:我们犯法你可以告。我就不依法传唤,你能怎样?信访,等两个月,起诉,至少三个月结案;你告可以,你告你的,我干我的,大不了多花一些纳税人的钱赔偿受害人;只是你告得动我吗,哈哈,你不要以为我只代表我个人,我代表的是国家暴力机器的意志;我敢这么说,是因为我们领导决定不依法制发传唤文书的,你想想,在我们决定刑拘之前,3月1日上午徐某就交待了作案经过,这样的大事我们怎么会不向我们的局长报告,我们的局长怎么会不把这样的战果向县政法委报告?莫说你想传唤要证明文件,明着告诉你,我们领导说3月1日就刑拘了,为什么到现在我们不承认徐梗荣在公安局,就是想把他弄死也不告诉你们。哎,全怪值班的哪老头,说漏了嘴。不然,我们为什么不效仿上海袭警案中处理患有精神病史的杨佳母亲的办法呢?我们就说徐梗荣再做完笔录后就走了,去了哪儿县公安局也不知道。你找着满身伤痕累累的尸体,也好解释呀,有海南烧死的尸体跪地磕头为范例,是意外,具体如何造成意外的就不知了,但肯定不会是他杀。

  不依法传唤,不依法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亲属,以及在徐梗荣亲属及朋友几番周折找上公安局时,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尚且如此嚣张,所表现的副副与人民群众为敌,以人民群众为奴的嘴脸,实在让人可憎可恶。在徐梗荣年轻健康的生命就这样被残无人道地虐杀后,纪委书记被刑拘,公安局长被停职,其实只是政府拢不住事时的平抑民愤的“工具”而已,目的就在于不让人民群众质疑法律的公正性、制定的合理性和社会的和谐性。

  假如这样规定或作类似规定:侦查案件过程中,未向其家长或者学校出示传唤文书而强行传唤未成年人或者在读学生的,视为无法律依据恶意侵犯人身权利,相关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及其他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如此,在不出具法定的传唤文书的情况下,即使公安局领导派人去抓某犯罪嫌疑人,所派的人也坚持要带上公安机关有关传唤的证明文件;如果你传唤带着文书,则这一条对依法传唤的人员不能产生任何可以侵犯他们人身权利的藉口。

  但是,我们的公安机关,你有勇气制定这样的整治措施吗,你会不会还是故意留下有法不遵难以追究的漏洞,只有这样才能张扬中国公安的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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