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xjimwd 发表于 2009-7-1 22:30:43

看看邓玉娇案里事实的三变化

  公安机关经深入侦查,全面收集证据,认为邓玉娇在遭受到黄德智、邓贵大强迫要求陪其洗浴,被拒绝后又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持刀将邓贵大刺死、黄德智刺伤,其致人死伤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新华网a>武汉5月31日电)。


  依相关法律,凡侦查终结的案件首要条件是: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那么,邓玉娇一案是这样吗?显然不是。因为《控告书》里的事实和“侦查终结”的事实是大相径庭!因为北京二位律师a>呈递到湖北省恩施州巴东县公安局白纸黑字的《控告书》还在那儿屹立,是与非还未解答。所以说,邓玉娇一案不能说是“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更因为《控告书》里的事实比警方的通报“拉扯推搡”更接近真相!


  毕竟,《控告状》是一份法律手续相当完备而且非常严肃、认真的法律文书。


  从巴东县政府新闻发言人于5月23日凌晨,通过新闻通稿的形式通报“邓家人解聘北京律师a>之民约”的那天起,人们就知道了是谁在“谴责、愤慨”要彻底赶走为邓玉娇做无罪辩护的北京律师a>了!不管怎么着,就算赶走了律师a>,不等于就能把案件事实也能一并驱逐,事实是任何人都抹杀不掉的。


  那么点大的地儿,记者采访邓玉娇案遭到围攻殴打,直到获取真情实况的工具被一一毁坏、搞掉!光天化日之下,这伙“身份不明”的人大打出手,“一不劫财二不贪色”,直毁“真实情况”的记载工具能说没有当地“要人”的安排部署和特意的“授权”,这伙人就能平白无故地强制记者写出“未经当地批准不得擅自到此采访”的专业术语?对此相当明确的暴力目的,当地官方却百般推脱,出口“不能查清”,这伙人究竟是不能查清还是压根儿就不能查或不敢查?


  其实,遮盖事实真相是徒劳的,我国有句古话叫“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而逝去的邓大贵则能还原当时的事实真相:“邓贵大左颈部刀伤割断动脉并划破气管,右胸部刀伤穿透胸腔刺破右肺,两处均系致命伤,死亡原因为失血性休克死亡。黄德智伤情因治疗包扎暂不能鉴定”(5月18日新华网a>)。这个“两处均系致命伤”和《控告书》里所述的事实完全吻合:“邓贵大推邓玉娇胸前,将其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起不来了,遂双脚乱踢。黄邓二人扑上来,邓玉娇就拿刀向前乱刺,邓贵大伸出双手要来抓邓玉娇,因为邓贵大在前面,可能多数刺到了他”。


  一起案件的事实情节,由先前的“按到”后改口“推坐”,现如今居然又改成“拉扯推搡”了,一案三次比对、斟酌!次次的改变情节对邓玉娇来说,均在向“犯罪”的圈里紧拽,情节和“法律”次次都在向镇里干部“频频示好”,次次修改情节的含意,都在为“黄邓二人”仅向“违纪”的边儿上贴,一旦靠上去了也就“侦查终结”了,难道不是这样的吗?


  事实就是再变,也不能这样变啊,这样变来变去,这邓玉娇一案里的事实岂不是成了名副其实的“三变花”了——木芙蓉(醉芙蓉)开的花就是一日三变,早上白色,中午变浅红色,晚上变深红色。如此“三思出来的事实情节”就要向检察机关移送吗?就算公安机关再有自信,也不能把《控诉书》当成手纸来看待吧!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看看邓玉娇案里事实的三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