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jvfqd 发表于 2009-7-1 22:31:05

刑事案件被告人自报身份情况逐年增加

  近年来,江苏宜兴法院被告人自报身份案件逐年增加,统计数据表明:2005年1件,2006年3件,2007年4件。


  一、特点


  1、自报主体身份的被告人,主要是轻刑案件;2、自报身份的被告人属跨省流动的外来人口,集中在云、贵、川三省;3、司法机关没有材料证实被告人的真实身份。


  二、主要原因


  1、被告人故意规避累犯、再犯或前科等法定或酌定从重处罚情节;2、被告人虚报刑事责任年龄,谎称自己为未成年人,以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3、避免因犯罪被判处刑罚而产生各种不良影响而虚报身份、住址。


  三、 对策


  1、加强业务素质提高。在始终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下,必须加强业务素质的提高,增强收集全面、详实的身份证据的意识和能力,使被告人无从虚假身份规避法律制裁;


  2、加强协作促成合力。建议政法部门建立司法信息共享系统平台,以此为基础,建立刑事情况信息的收集上报和各级司法机关信息互享制度,确定专室专人负责情况信息的收集汇总,确保信息及时沟通反馈。


  3、强化流动人口的身份管理与住所地管理。一方面应当完善流动人口的暂住证和务工证管理,另一方面要加强出租场所的住宿登记。做好对流动人口的登记、办证及其身份核实,避免出现人口脱管的情况。


  4、法院在判决中,对于按自报内容认定主体身份的被告人,应在判决书中刊印出自报被告人的照片。这样,在查不清该被告人主体身份的情况下,不仅能够保证判决书对主体判决的确凿无误,而且对于该被告人在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时主体身份的确认以及累犯、再犯等前科事实的判断,都会提供有力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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