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slgFlnW 发表于 2009-7-4 13:50:39

谁让邓玉娇在判决书上签“服从判决”

  据悉,16日下午16时许,邓玉娇在巴东县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上签字,“服从判决”(6月17日新华网a>)。

  基层法院在宣布第一审判决时,应当明确告诉被告人等,如果不服判决,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而不是判决书和“服从判决”同步复出。据此,就算邓玉娇就是再着急认“有罪免处”也根本用不着“画蛇添足”地在判决书上签出“服从判决”,因为判决书有“强制性、稳定性、排他性”,从这三个特点来看,邓玉娇在判决书上签字就显得不太寻常。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同时,为了保证被告人行使上诉权,上条第三款还明确规定:“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判决书不同于个人之间“私了”的“协议”,也只有这类“协议”当中才会出现类似字眼,所以笔者认为,刻意“拔高”和高调突出邓玉娇在判决书上签出“服从判决”四个字和“按倒推坐”一样让人不难理解!

  举凡有点儿法律知识的皆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可以依法提出上诉,但是,对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后作出的判决等,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因为一个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命法院审判,诉讼即告终结是我国“两审终审制”的一种审结制度(并非两审终审制就意味着所有刑事案件只要经过两个审级的人民法院的判决就都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a>,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处的死刑案件外,其他判处死刑的案件应当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判决等才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和执行国家法律的具体结果。刑事案件判决书是人民法院经过法庭审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就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应否处以刑罚和处以什么刑罚等问题所作出的定性处理的结论。而邓玉娇在一审的判决书上马上签出“服从判决”,给人有“迫不及待”和“充分协商”的感觉。因为签字急迫得连第二天都不能等待就不的不让人这样想:有谁在后边逼着邓玉娇让其签字?不是这样,为什么在判决书“笔迹未干”的情况下则签出“服从判决”?难道一经巴东县基层法院审结的刑事案件诉讼就可“即告终结”了吗?

  毕竟巴东县人民法院不是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最高审级层面来说,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按第一审程序审理作出的判决才是终审的判决。上诉权是被告人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之一,确实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不仅有利于司法机关公正执法,还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进而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邓玉娇若主动签字则是放弃了上诉权;若有人逼迫让邓玉娇在判决书上签出“服从判决”那就是用变相的方式剥夺或阻止、限制了邓玉娇的上诉权。

  一切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后,放弃掉上诉权和超过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再想洗刷将要陪伴自己一生的“罪名”那就可是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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