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sxj 发表于 2009-7-6 10:22:47

“出门倒垃圾被指卖淫”的执法逻辑

 余朝华出门倒垃圾,却被指认成卖淫女让两个警察带走。余朝华是不是卖淫女,发案时她身处何处(即有无作案时间),房东和周围上百名邻居应有相当的证明力。警方稍作排查即有可能查明余朝华身份,而不是非带到刑警大队才能查清。
晚上11时许,余朝华出门倒垃圾,却被一个“嫖客”指认为卖淫女,接着被两个警察扭住,虽然闻声赶来的房东和周围的邻居上百人都证明她不是那样的人,但警察认定抓的没错,而将余朝华带到了包河区刑警三大队。在弄清楚余朝华的真实身份后,警方承认抓错了人,将人放回,但余朝华及其家人无法接受这一结果。(6月26日《合肥晚报》)
别说余朝华及其家人无法接受这一结果,恐怕余朝华的街坊邻居乃至所有人都接受不了这个结果。
警方解释其“抓错了人没有错”的办案逻辑是:因为当时接到报警人报警,说自己嫖娼后人被打了,钱也被抢了,这属于比较严重的刑事案件,因此他们立即派民警赶到现场。随后,报警人指认余朝华,民警上去抓捕是正常的,将余带走讯问也是符合办案程序的。现在排除了嫌疑,就送她回去,还会对群众做一些解释工作。因此,警方在程序上没有问题。
依笔者之见,若上述报案情况属实,警方当时对余朝华确实享有拘留权。本案的报案人虽是一名嫖娼者,但其人身权、财产权也受法律保护,警方迅速出警的积极态度还是应当肯定的。但是,保护一个公民法益的同时,也应尽量去注意不要损害其他公民的法益。
余朝华是不是卖淫女,发案时她身处何处(即有无作案时间),依一般常识可知,房东和周围上百名邻居应有相当的证明力。警方稍作排查即有可能查明余朝华身份,而不是一定要带到刑警大队才能查清。本案执法民警不在群众中寻找证人,也听不进当事人无罪的辩解,这在办案观念上难脱先入为主、过于自信和有罪推定的嫌疑,也十分不利于打击犯罪。因为一旦抓了好人,便会贻误抓住坏人的最佳时机。
本案在程序上也不是一点问题没有,在刑警大队讯问余朝华的过程中,是否补办了拘留或拘传的手续?将人释放是否有释放证明?抓人过程是否存在动作粗暴问题,不然怎么造成了余朝华的背部受伤?
本案的善后工作绝不能满足于将人放回、向周围群众做个解释即了事。刚刚结束的九届人大十一次会议二次审议了国家赔偿法修正草案。草案规定了“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虽然还只是一个草案,但反映了立法机关的基本态度,可以作为本次执法的参照依据。
依据常识,指称一个人涉嫌卖淫,定会对该人的名誉造成恶劣影响。余朝华的公公许世野说的没错:“这又不是一般的吵嘴打架,放回来没事就没事了。说我媳妇卖淫被带走,让我们回去怎么做人?”我认为,警方应该登门道歉,公开为余朝华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刘昌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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