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BmlnJdh 发表于 2009-7-6 10:46:23

不应忽略邓玉娇对判决的看法

  备受关注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在巴东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巴东县人民法院认为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又具有自首情节,当庭宣判对其免除处罚A>。① 法院判决理应起到“一锤定音”的效果,但网络的喧嚣并没有因“法棰”的敲响而尘埃落定。

  网民对邓玉娇案件判决的评价聚焦于“巴东法院的判决是否公正,邓玉娇的行为是否正当防卫”方面。肯定邓玉娇案件的判决以马克昌A>教授、高一飞A>教授为代表,他们认为巴东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不少网友亦对巴东法院的判决持赞赏观点:“能让邓玉娇自由,这是法律作出了公正的判决。这个结果也是我们想看到的。尽管之前一直在为能使邓玉娇恢复自由努力,但真正结果出来时,还是觉得非常惊喜和意外。”② 当然,不少网民与律师a>并不满意巴东法院对邓玉娇案件的判决,他们认为邓玉娇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个别律师a>甚至鼓动邓玉娇及其亲属上诉,提请二审法院改判无罪。③

  应该说“邓玉娇案体现了交易的结果和舆论的阳光”,④网民在推动邓玉娇案件的公正判决中居功至伟,但网民在评价邓玉娇案件的判决中却不应居功自傲,不应忽略邓玉娇对判决的感受,更不能越俎代疱,在她满意法院判决的情况下,鼓动她上诉,无端耗费诉讼资源。“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最好的判断者”,在邓玉娇案件的判决中,邓玉娇或许比其他人更能感悟法院判决是否公正、合理。虽然邓大贵也是本案当事人,但邓大贵已死,人们便无法推测他对巴东法院判决的感受。当然,“每个人是自己利益最好判断者”的前提是她具有判断能力。法院认定邓玉娇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那是特指案发时邓玉娇精神受到刺激时心理状态。在日常生活中,邓玉娇有自己的工作与收入,她能照顾自己,特别是法院判处她无罪以后,在心境平稳的情况下,邓玉娇能对判决的公正与否做出正确的判断,何况其亲属中不乏精通法律的人,邓玉娇爷爷曾经是法院的庭长。从有关媒体记者对邓玉娇及家人的采访报道看,邓玉娇及其家人对法院判决是满意的,他们甚至没想到法院会免于邓玉娇的刑事处罚。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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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玉娇的爷爷邓正兰在法庭上)FONT>

  网民对邓玉娇案件高度关注的原因有以下方面:一是,邓玉娇与邓贵大是两类不同利益的代表者,当两类不同利益代表者发生冲突时,会引起人们广泛关注。二是,如果不允许对邓贵大之流实行无限防卫,每一个少女都可能成为下一个邓玉娇A>,出于对公共安全的担心或出于对弱者的同情,主张邓玉娇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的网民就不在少数。三是,有关邓玉娇案件当事人的背景,网络上有多种传言,传言多了,关注的人就会跟着增加。四是,巴东县公安局有关邓玉娇案情的报道:“从按倒、推倒、推坐”不断发生变化,进一步激发网民的想像力,促使他们不断地表达自己的观点。

  网民对邓玉娇案件评价的事实基础大多来源于媒体报道,网民发贴,公安机关的通报。由于没有经过控辩双方质证,以上报道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庭证据,其真实性有待查证。如果评论根据不同信息来源进行,再加上个人情感,对同一个邓玉娇案件,不同网民就会得出大相径庭的结论。在诸多有关邓玉娇案件的信息来源中,笔者认为巴东县法院庭审中认定的案件事实与证据是比较可信的,理由是它经过控辩双方的质证。如果以巴东县法院庭审中查证的事实作为评论基础,在尊重邓玉娇及其家人对法院判决的感受基础上,相信绝大多数网民会得出巴东县法院判处邓玉娇防卫过当是恰当的结论。

  从本案的证据看,认定邓贵大强制猥亵妇女比定其强奸罪或许更为恰当。理由是案发地点已经从水疗区转移到休息室,加之,休息室还有其他四名服务员在场,休息室的环境不适合强奸。另外,邓贵大与黄德智到休息室首先是拿出一叠钱抽打邓玉娇,而不是一到休息室就对邓玉娇实施推、拉、按等行为,这可以说明邓贵大的目的是在于羞辱邓玉娇。构成强奸罪的核心有二:一是有奸淫的故意,二是有暴力行为。从现有的证据看,邓贵大的行为限于推、拉、按等动作,推、拉、按等行为既可构成强奸罪,又可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就是说,仅根据推、拉、按等行为不能肯定邓贵大是意图强奸,还是意图猥亵。认定邓贵大主观有无奸淫目的的方法一是口供,二是根据现场的证据推定。但本案中邓贵大已经死亡,无法取得其口供,现场的推、拉、按等行为又可以有两种解释,邓贵大有无奸淫的目的就处于不确定之中。并且,邓贵大的推、拉、按等行为还没有达到严重的暴力程度,不足以抑制邓玉娇的反抗。当邓贵大的行为在法律具有两种可能时,案件事实就处于疑难之中,处理疑案基本原则是有利被告。所以,认定邓贵大构成猥亵妇女罪比认定邓贵大构成强奸罪更能体现罪行法定的原则(在本案中,邓玉娇、邓贵大既是被害人,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二人具有多重身份)。

  如果认定邓贵大构成猥亵妇女罪,就不能对其实行无限防卫,邓玉娇致邓贵大死亡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所以,法院认定邓玉娇构成防卫过当是比较准确的。对巴东法院的判决,不仅邓玉娇认同,作为邓玉娇的爷爷、做过法官的邓正兰也认同。邓正兰还想强调一点:孙女在维护自身权益,避免不法侵害的时候,在盛怒之下刺死一人,刺伤一人,特别是刺死这一人,给他本人和他家人带来了不可弥补的伤害和损失,在这方面,他们全家也都感到深深的愧疚和懊悔。⑥ 从邓正兰的评论中不难看出一名老法官的人性光辉和实事求是的求真精神。

  “也有不少法律专业人士提出邓玉娇案的判决并不是一个完整公正的判决,只是打了折的正义。” ⑦正义都是相对的,公平也是相对的,从来没有绝对的正义与绝对公平,“正义只能是打了折的正义”。有人称“邓玉娇案体现了交易的结果和舆论的阳光”, ⑧ 这样的评价或许更为客观。笔者认为巴东法院的判决较好地体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相统一”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a>的要求,是一份较为公正的判决。

  当然,在邓玉娇案件中也有不少遗憾,如,“公诉人认为,邓玉娇在制止邓贵大、黄德智正在对其进行的不法侵害过程中,致一人死亡,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依照《刑法》第21条、第234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⑨ 巴东县检察机关竟然将刑法典中正当防卫条款与紧急避险条款相混淆,不能不令人小看其专业水平并藐视其敬业精神。



  ① http://www.enshify.gov.cn/article.htm1?Id=16829A>,2009-06-18。
  ② http://www.stnn.cc/society_focus/200906/t20090617_1047696_1.htmlA>。
  ③ http://www.stnn.cc/society_focus/200906/t20090617_1047696_1.htmlA>。
  ④http://www.stnn.cc/ed_china/200906/t20090619_1049308.html。
  ⑤ http://www.stnn.cc/society_focus/200906/t20090617_1047696_1.htmlA>。
  ⑥ http://www.stnn.cc/society_focus/200906/t20090617_1047696_1.htmlA>。
  ⑦http://www.stnn.cc/ed_china/200906/t20090619_1049308.html。
  ⑧http://www.stnn.cc/ed_china/200906/t20090619_1049308.html。
  ⑨ http://www.enshify.gov.cn/article.htm1?Id=16829A>,2009-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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