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dsnutr 发表于 2009-7-6 10:46:23

清朝名吏判词和邓玉娇之判决比对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古已有之,毛泽东同志说:“在中华民族的开化史上,……有丰富的文化典籍”(详见《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而《清朝名吏判牍》所载张船山《拒奸杀人之判》就是其中的一部分,这是一篇关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珍贵历史文献。现将案情和判词分别介绍如下:


  有陶文凤者,涎其弟妇丁氏美貌,屡调戏之未得间。一日,其弟文麟因事赴亲串家,夜不能返。文凤以时不可失,机不可逸,一手执刀,一手执银锭两只,从窗中跳入丁氏房中,要求非礼。丁氏初不允,继见执刀在手,因佯许也。双双解衣,丁氏并先登榻以诱之。文凤喜不自禁,以刀置床下,而亦登榻也。不料丁氏眼疾手快,见彼置刀登榻,即急趋床下,拔刀而起,文凤猝不及意,竟被斩死。次日鸣于官,县不能决,呈控至府。


  张船山(1764-1814),四川遂宁人,清乾隆进士。本案是张出任莱州知府期间办理的一件拒奸杀人案件。对此案,张船山悉心研判,便得其实,随后下笔判丁氏无罪。判词曰:


  (一)审得陶丁氏戳死陶文凤一案,确系因抗拒强奸,情急自救,遂至出此。又验得陶文凤赤身露体,死在丁氏床上。衣服乱堆床侧,袜未脱,双鞋又并不齐整,搁在床前脚踏板上,身中三刃:一刃在左肩部,一刃在右臂上,一刃在胸,委系伤重毙命。本县细加检验,左肩上一刃最为猛烈。当系丁氏情急自卫时,第一刃砍下者,故刀痕深而斜。右臂一刃,当系陶文凤被刃后,思夺刀还砍,不料刀未夺下,又被一刃,故刀痕斜而浅。胸部一刃,想系文凤臂上被刃后,无力撑持,即行倒下。丁氏恐彼复起,索性一不做二不休,再猛力在胸部横戳一下,故刀痕深而正。


  (二)又相验凶器,为一劈柴作刀。正与刀痕相符。而此作刀,为死者文凤之物。床前台下,又有银锭两只,各方推勘,委系陶文凤乘其弟文麟外出时,思奸占其媳丁氏,又恐丁氏不从,故一手握银锭两只,以为利诱,一手执凶刀一把,以为威胁。其持刀入房之际,志在奸不在杀也。丁氏见持凶器,知难幸免,因设计以诱之。待其刀已离手,安然登榻,遂出其不意,急忙下床,夺刀即砍,此证者诸死者伤情及生者供词,均不谬者也”。


  (三)按律因奸杀死门载:妇女遭强暴而杀死人者,杖五十,准听钱赎。如凶器为男子者免杖。本案凶器,既为死者陶文凤持之入内,为助威强奸之用,则丁氏于此千钧一发之际,夺刀将文凤杀死,正合律文所载,应免予杖责。且也强暴横来,智全贞操,夺刀还杀,勇气佳人,不为利诱,不为威胁。苟非毅力坚强,何能出此!方敬之不暇,何有于杖?此则又敢布诸彤管载在方册者也,此判。”(为了判词条理清晰,上列括弧及分段均为笔者所加。)


  封建制度的法条律例固然是封建统治者贯彻自己的意志,维护自己的统治的工具,但它也必须具有一定的社会现实基础,否则它就不能有效地发挥其社会职能作用。而《清朝名吏判牍》所载张船山的判词有“缜密的逻辑、透彻的说理”恰好体现出对“拒奸杀人”之判的符合情理、适于法条,这的确是一份不可多的,有理有据,堪称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典范判例。


  让我们再回头看一看,比一比就不难发现,清朝丁氏和邓玉娇两者之间杀人的共同特点都是妇女戳死了男子,可最大的不同点就是一个无罪,一个有罪:


  前者判词“夺刀还杀,勇气佳人,不为利诱,不为威胁”!


  后者判决“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前者面临“从窗跳入丁氏房中,要求非礼”!


  后者面对“两次拦住,强迫要求陪其洗浴”!(原始通报为:特殊服务)


  前者面临“一手执刀,一手执银锭两只”。


  后者面对“拿一搭儿钞票朝其面部搧击”。


  前者定为“强暴横来,智全贞操”!


  后者定为“心境障碍,防卫过当”!


  前者杀人后“次日鸣于官”。


  后者伤人后“即报于警方”。


  前者“因佯许也”。


  后者“至死不从”。


  由此我们便可得出这样的结论:前者是无罪不罚,后者却是有罪而免罚!这又是两案显著的不同之处。再一个不同之处就是前者无病,而后者“有病”!除此而外,还有什么不同?就是这样一个“精神不正常”的人,有“网站月薪3000聘邓玉娇做网编,免费培训包食宿”(6月19日人民网a>海南视窗),就是这样一个“有病”之人偏偏有网站给看上了,我们的社会究竟是哪儿出了毛病?


  试想:2009年5月10日晚,面对酒足饭饱者们在雄风宾馆“梦幻城”特殊环境下的次次进逼,没有实行正当防卫,那天晚上的结果又会是怎样的结局?


  邓玉娇之所以“防卫过当”,就是把“妇女对本人的性权利视为比生命还重要”有无限防卫权利和“一般的不约束自己的防卫强度”混为了一谈,当面对次次进逼时,邓玉娇只能听从他们的强迫,不得把他们给制止住,因为这样做,邓玉娇便变成一个“故意伤害”者了!如此“防卫过当”,明显缺乏辩证法啊。


  把一大姑娘家“拉”来“扯”去则是本案不同于其他“防卫过当”案件的性质所在!同时,这也是邓玉娇能够“冲出国门”,成为世界关注的新闻焦点所在。对邓玉娇“故意伤害”的认定到目前为止仅是一审认定,依据相关法律,邓和其亲属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径直改判无罪。


  丁妇人面临“强暴横来,智全贞操,夺刀还杀,勇气佳人,不为利诱,不为威胁”能载入史册,而邓玉娇“一不被金钱所诱惑,二不畏强横,三能依法行使自己的正当防卫权利”照样能在民间广为流传。因为有着五千年文化传统的中华民族,人们用“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格言持之以恒地自勉自励,国人向来是挺起腰杆来做人,而这些恰恰是脊梁里边的骨髓。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清朝名吏判词和邓玉娇之判决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