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心境障碍”之鉴定结论有可议之处
对邓玉娇的鉴定结论有可议之处?答案应当是清楚的,在庭审邓玉娇时鉴定人没有被传唤就是漏洞。虽说司法鉴定a>机构是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为其提供“辨别或确定”事物的真相,但其所做出的一切鉴定结论仅是鉴定人对某种事物等的判断或辨别,在本质上,鉴定结论只是一种意见而已。据此,在认定鉴定结论时,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对鉴定结论的可信度进行审查。可是,在认定邓玉娇患有双相的“心境障碍”时有没有“结合其他”证据?鉴定结论虽是专家作出的,但从法律规定来看,鉴定结论和其他的证据一样,只是证据的一种,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为鉴定结论在诉讼中事关司法公正。但迄今为止,不要说鉴定结论的正确与否了,就是连邓玉娇之司法鉴定a>结论是由哪个鉴定机构和出自哪个**医之手也是不为人知,对邓玉娇“闪电式”的鉴定过程的不公开,只能加重公众的怀疑,对邓玉娇之鉴定结论不予以完整地公开展现是否说明其“自侦自鉴”的结论“自觉底气不足”?
鉴定人是依什么原理或者说什么规律等来给邓玉娇做的鉴定,这些皆是处于“密电码”的状态下怎能体现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鉴定结论是“公正、中立、科学”的呢?毕竟对邓玉娇的鉴定结论没有经过辩方的质证,更因为对于公众的期待——没有落实到位,法官采纳鉴定人的意见,其理由为什么就不能大张旗鼓地公开出来?从速从快地把鉴定结论作为证据采纳明显具有可议之处。
在震动全国的佘祥林a>“杀妻案”中,当地公安机关也有一个尸检鉴定,可就是这个尸检鉴定的结论却认为死尸就是被害人佘祥林a>的妻子,正是这一“指鹿为马”的鉴定结论的“关键鉴定”铸就了佘祥林a>要蒙受不白之冤,佘祥林a>最后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可是10年后,佘祥林a>的妻子张在玉居然活着回到了村里!如果当时没有那个“黑白颠倒”的鉴定结论,还能出现如此的冤案吗?由此可知,司法鉴定a>在裁判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纵观我国对鉴定人的法律责任追究,其规定的是既笼统又粗略,更是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鉴定人对此心里也是明镜儿似的——深知那些粗浅的寥寥数语对于制约鉴定人只不过是摆设而已。因此,即使鉴定人出具了错误鉴定,照直说,就是出具了虚假的“鉴定结论”也不会也无需承担什么实质性的不利后果。前不久的“野生华南虎已灭绝的说法被推翻了”——“经陕西省林业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照片进行详细确认后最终认为,照片中的老虎的确是华南虎”差点儿把国家林业局主管的专项资金忽悠到地方政府的帐户里边去。
为什么会屡屡出现虚假的鉴定呢?主要原因就是鉴定人无视客观事实、颠倒黑白、故意作出虚假鉴定后,鉴定人也是几乎无一人受到法律的真正追究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个问题不能不引起整个社会的关注和高层们的重视,还有什么比颠倒黑白还要可怕?为此,笔者建议,要彻底一改鉴定人之现状就必须从完善鉴定人的法律责任处着手,把鉴定人的责任加以具体、细化、明确鉴定人的“民事、行政、刑事”三重法律责任,只有这些责任才能直接挂钩到鉴定人的“饭碗、声誉甚至自由”,如此一来,鉴定人有谁还敢冒着被法律追究的风险而为他人做不实的鉴定呢?只有确实完善了鉴定人的法律责任追究,司法鉴定a>的质量才会有相应的提高,有质量的司法鉴定a>结论有谁还喜欢“隐姓埋名”呢?有质量的司法鉴定a>结论就没什么可议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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