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邓玉娇一案”的法律考量
最近,巴东邓玉娇一案引起了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强烈关注,一时间报纸、网络、视频等媒体平台,不惜花费大量的篇幅,登载名记、法学专家、权威人士等访谈、博客a>,弄得此案莫衷一是,扑朔迷离,议论纷纭。有人鞭笞娱乐场所寻欢官员,有人同情贫家女邓玉娇,但是不管怎么说,由于该案中发生了伤亡人的事件,它就是一起刑事案件,就是一起法律事件,就应当对该事件进行法律考量。判断犯罪是否构成,首先要看行为人是否具有犯意,其次要看行为人是否着手实施了犯罪行为。
依据巴东警方的三次案情通报和答记者问,我认为有必要对邓贵大、邓玉娇的行为进行法律考量。
一、邓贵大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强奸(未遂)。
1、邓贵大具有强奸邓玉娇的犯意。这个犯意是由嫖娼-强制侮辱妇女-强迫(xx易对象)演变来的。
黄德智、邓贵大、邓中佳三人进入娱乐城异性洗浴服务区,黄德智首先要求邓玉娇提供“特殊服务”(即暗语),尽管警方在三次通报中改为要求异性洗浴都不能改变黄德智等三人的意图。此时,黄三人均具有嫖娼意图,属轻微的违法行为。警方在答记者问中称,邓中佳无违法行为是不确切的,尽管邓中佳的违法行为轻微,但不能说无违法行为。
邓玉娇在服务区洗衣服,表明自己不是卖淫女,不提“供特殊服务”。身份表明清楚。黄得智责问邓玉娇不提供特殊服务你在这里干什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很清楚邓玉娇站在合法、正义的一方,黄德智等人站在违法、邪恶一方,而且有明显的逼良为娼意图。警方在通报中,将该阶段称为“口角”、“争执”,立场是不符合警方的立场的。
邓玉娇离开服务区,走入服务员休息室。避开了三位不良之人,无疑是保护自己,息事宁人的正确行为。可是黄德智、邓贵大跟入休息室,称,自己有钱,就应该得到服务,并且用钱扇击邓玉娇。此处,黄德智、邓贵大追、逼、用钱扇击,明显具有强迫**易的心态和行为,纵使强迫xx易的对象是卖淫女,在卖淫女不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认定为黄德智、邓贵大二人具有强奸的心态和目的。但是,此时二人未着手实施,尚不够成强奸(未遂)。但黄德智的追逼和邓贵大的扇击,在这一阶段,确定为强制侮辱妇女的犯罪行为是不过分的。
2、邓贵大已经着手实施了暴力强奸(未遂)行为。
邓玉娇称,有钱也不提供洗浴服务,欲离开休息室,邓贵大将其拦住并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又欲起身离开,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遂拿出一把水果刀起身向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黄德智见状上前阻拦,邓玉娇又刺伤黄右大臂。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邓玉娇面对黄德智、邓贵大二人的犯罪行为,采取回避、保护自己,无疑是正义的,而邓贵大实施了拦、按(后警方改为推坐、推到),联系前面分析的其已有强奸犯意,邓贵大的行为应该构成故意强奸(未遂)行为。且在,公共场所、多人面前,性质更加恶劣。
邓玉娇仅仅就是表明了自己不是卖淫女,不提供 “特殊服务”,有钱也不服务,两次回避,邓贵大为什么强制邓玉娇,不让邓玉娇离开呢?结论只有一个,奸掉此女。除此之外,谁也拿不出任何理由了。
警方在答记者问中谈到,房间短、沙发小,认定是推倒或推坐,言下之意,邓贵大不可能实施强奸犯罪。
且不说照片上显示,室内有一个双人沙发和一个单人沙发,将邓玉娇强制在沙发上,是哪个沙发上尚未说清,纵使在单人沙发上强奸完全可以发生,推定在小沙发上不能实施强奸这不是笑话吗?联系到邓贵大被刺的部位,应该是邓玉娇被邓贵大按住更符合事实。否则,无法解释邓贵大在被刺时,双手干什么去了。 警方在答记者问中谈到多人在场,言下之意,邓贵大不可能实施强奸犯罪。警方可能把强奸犯罪简单化了。报载,一外国人就是在一宾馆值班室当着另一服务员的面,强奸了一名服务员。报载陕西某县副镇长、村支书、派出所长三人在饭店的雅间,看到女服务员漂亮,一时性起轮流强奸了女服务员。东北街道边,一男子强奸了一孕妇,周围围观的有数十人。至于长途客车上、火车卧铺车厢里强奸案件发生也不止一起。怎么能推论有人在场,酒后的邓贵大就不能在女性尊严得不到保护的特殊场所实施犯罪呢?!况且在邓贵大两次实施推按邓玉娇的行为时,两名在场的女服务员并没有过制止行为。反过来说,在人多的情况下,邓贵大不可能实施犯罪,那邓玉娇同样也是在那么多人面前,又怎么能实施犯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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