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兄 发表于 2009-7-6 10:46:38

驳“律师表现不佳邓玉娇案前景令人心忧”

  5月23日,湖北省巴东县政府新闻办关于“邓玉娇案”的最新情况通报说:警方证实不存在邓玉娇被强奸的事实,案情“第三人”邓中佳被认定没有违法行为。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已声明与律师a>解除委托关系。通报还称,邓玉娇母女对律师a>散布“邓玉娇被强奸”的谣言十分愤慨(5月29日东方早报)。

  高一飞A>是何方人士我不得而知,但其所言所语,不符合情理,故在此逐一驳斥:

  (一)一飞认为,邓母解除与夏霖、夏楠的合同是非常明智的。说其两位律师a>缺乏律师a>的应有形象。我倒想问一下,当事人聘来的律师a>,对于当事人来说,是形象重要,还是有正义感重要?在常人看来,当事人选择律师a>显然是后者而不选前者。要说形象,还有什么比摆设的花瓶的形象好看!?但不知一飞认为的“明”在哪里?“智”又在何处?

  (二)一飞认为,二是缺乏基本的证据学常识和实事求是的态度。两位律师a>“告知记者该案很可能出现重大取证失误”:“邓玉娇案发当天的内衣内裤至今没被警方提取,而是被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带回家中。”要求鉴定“残留在乳罩、内裤上的指纹或其他物证”。试问:两位律师a>提出这些有什么不妥?稍有常识的人们都知道,人在酒足饭饱之后血液循环必定要加速变快,加之在“特殊服务、异性洗浴服务”的“强烈欲望”使然下,其手掌上一定有比平时多渗出的汗液。再说,手汗症也是相当常见的,手汗症就是异常多汗,你一飞莫非做过涉案者的手掌鉴定不成?你凭什么说内衣内裤根本就不可能留下什么“指纹”呢?一飞冒然下定义不可能留下什么指纹显然才是于事实和法律为根据的精神相违背的。

  (三)一飞认为,三是缺乏证据鉴定程序的常识。夏霖律师a>说,“我向我的母校西南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a>中心的老师,什么老师都可以。或向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专家刘开来求助。请大家通过网络赶快找到他们,请他们赶快答复。”律师a>居然以这种形式发出求助,违背了基本程序。一飞怎么会这样呢?夏霖律师a>面对如此紧急情况,面向自己的母校同仁发出“咨询鉴定经验、求解答案”违背了什么“基本程序”?向自己的老师、校友求助相关的鉴定事宜而发出信号断然是违背不了什么基本程序的。要说违背了基本程序,估计是两名律师a>没有首先向一飞“汇报”案情。

  (四)一飞认为,四是自己出了名,客观上却“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邓玉娇一案走到今天,两位律师a>披露出了诸多案情细节,这难道不是邓玉娇等的祈求?当一个少女未经专业鉴定,被警方首先“认定”为“患抑郁症”时,律师a>向社会公布点自己的所见所闻“与她交谈过程中……一点也看不出她有精神异常”就“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我看非也!正是由于两位北京律师a>的正义之举,率先呈上白字黑字的《控告书》后才有了邓玉娇今日的转机“监视居住”。做律师a>最起码的原则就是要有正义感,就算在正义感的基础之上,纵然有点儿“各自形象肢体上表现的差异、不一”,这些根本是无伤大雅的。

  当事人邓玉娇当下最需要的律师a>就是——拥有正义感,为自己依理据法、剖析和还原事发现场当时涉案者的各自姿势以及用刀时的情景等等,从而为其做无罪辩护!这些个,北京的两名律师a>都一一做到了,你一飞依据什么在此高调指责这样的律师a>?

  这可真是,真是逼得“哑巴也能说话”了:难道邓玉娇现在急需要的是——两名形态体表装扮像播音员似的律师a>一登场就首肯其有“自首”情节、仅对其“故意杀人罪”有点异议的律师a>吗?你一飞为什么不指出这些?听说你还是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会理事,那就有劳您了,您给分析、模拟、演示一下,邓玉娇坐下,用一把水果刀能否割到死者邓大贵的颈部!?在此等待您的分析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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