弑师者付成励罪当判处死刑
2008年10月28日晚,中国政法大学端升楼一教室内,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学生付成励持菜刀将在此授课的程春明砍伤致死。付行凶后主动打电话投案自首,在肇事现场静候抓捕。上周,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其提起公诉。付成励是否难逃死刑判决,令人瞩目。(“弑师案”将审:付成励死缓可能性大,南方周末,2009-05-28。)http://www.dffy.com/upfile/20081031214724-1.jpg
我国刑法规定,犯故意杀人罪的,当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付成励当选择何种刑罚呢?付成励的室友“希望他能活下来。”这是基于特殊的室友情谊,不太理性。现在,检察院认定了付的自首,对于自首的罪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可以”意味着并非必然。付成励杀人后,“神情镇定地走出教室,随即拨打110自首。”说明杀人后的自首也是其蓄谋的一部分,目的是为了获得较轻刑罚,如果对其从轻处罚,则与自首意在鼓励悔改的立法宗旨不符。
另外,自首后是否会从轻,要与这个案件中其他从重情节综合起来考虑。
适用死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罪该处死;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所谓“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指的是有可以宽恕的情节,而主张不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所谓宽恕情节,被认为是因为“付成励是杀人犯,也是受害者。”这就让人难以理解了,程春明教授与付成励女友的不正常关系是6年前的事情,与付成励和女友分手没有直接关系,他怎么成了受害者呢?付在交代自己的谋杀时坦白地说,“如果要分手,生活就没有任何意义,我也不想活了,但我自杀前先要把程春明杀了。”他这种自私、偏激、狭隘的心理,是典型的犯罪人格。这怎么能成为可以宽大的理由呢?相反,付成励还存在很多应当从重的情节。
第一,从主观恶性来看,是属于蓄谋杀人,不是偶发事件。5月20日出版的《方圆法治》援引了付案的讯问笔录。付承认,一直都想动手,买刀的时候就下了决心,只是时间没有定。案卷披露,付在交代自己的杀人动机时说,“程春明和这个女孩在一起的时候已经是已婚男人”;“他不配称为老师,根本不为人师表……”付成励说要“杀一儆百”。既然是“一直都想动手”,“只是时间没有定”,说明这个人在这段预谋到实行的时间里,没有犹豫、没有动摇,具有非常危险的人格和极端凶残的本性。
第二,从行为表现来看。付在公众场合以残忍手段杀害老师已经具备了三个从重因素:一是在教室这样的文明、严肃的公众场合实施,不仅剥夺了他人的生命,也给在场的学生造成恐慌感和一生难以抹去的严重心理影响,也是对公共秩序和同学a>们的尊严的挑衅 。二是手段残忍,据报道,付成励“手持菜刀闯入教室,挥刀砍向程春明。程当场倒地,血溅教室。”(南方周末,一个大学老师的非正常死亡,南方周末,2008.11.17,http://www.infzm.com/content/19986A>),杀人时出手狠毒,刀刀致命。三是针对的对象是一位当时穿戴“金色领带,黄色衬衣,黑色马夹,金边眼镜”的温文尔雅的大学老师,大多数即使是在犯罪的人,面对此情此景,都可能唤起人性光辉,内心的邪恶都可能会被善良所压倒。而我们在付成励的行为表现中看到的是他视人命为草芥的残暴。
第三,从犯罪后的表现来看。据律师a>介绍,付成励对自己杀害程春明的事实始终供认不讳,“似乎在表现出一种敢作敢当的英雄主义”, 声称是在“杀一儆百”。不仅没有半点悔改之心,而且其言论还在暗示类似的人也该杀。
刑罚的目的一为通过报应实现正义,二为预防本人和社会上其他人犯罪。从实现正义来看,主张“不杀”的人只看到了付成励的是一个学生,如果处死会令人同情,没有看到阳光热情的程春明教授的鲜活生命,以及视他为精神支柱的白发父母和正怀身孕的年轻妻子的巨大悲痛。如果付成励不处死,何以让死者安息、给生者以抚慰,又何以还社会以公道!从预防犯罪来看,对其处死刑,也可以通过一起震惊全国的案件使所有人更加尊重他人生命、树立起基本的是非观,遏阻类似犯罪的发生。
希望不处付成励死刑者,原因是为了“保留那个鲜活的生命”,其实,这个理由是一个国家废除死刑的理由,所有被判处死刑者哪个都是“鲜活的生命”,甚至于还可能是看起来温柔妩媚的“花季少女”。我个人支持废除死刑,但只要死刑还没有在这个国家废除,就当做到罪刑相当、适用平等,维护法律尊严。有些人主张不判付成励死刑,暗含了一个他是名校大学生、是年轻的生命这样一些恰恰是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前提。我想,如果是在同样的案情下,付成励是一个农民工或者官员去杀害了一个大学教师,舆论会一边倒的喊“杀”。
付成励没有半点可以宽恕之处,不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情况,理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我期待法院能够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维护被告人权利,也要维护被害人的利益和社会正义,作出公正、理性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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