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专家:预防腐败应用足、用好反洗钱制度
反洗钱制度铸防腐“利器山”文/柴青
为了有效遏制腐败行为,国家惩治预防策略应当用足、用好国际和国内反洗钱制度
在国际上,世界各国反洗钱法规是参照FATF(即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40 9建议制定的。但许多人也许并不知道40 9建议并非是反洗钱的国际法依据。反洗钱国际法依据实际上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制止洗钱法律范本》以及禁毒、反恐、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等五个国际公约。
这五个公约对各缔约国都有强制性的约束力。从这个意义上说,反洗钱既是中国国内需要,又是一种必须履行的国际义务,而且与反腐败具有天然的联系。联合国公约、FATF建议和我国法律都已明确规定,腐败是洗钱罪的重要上游犯罪之一。
过去五年,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央领导下,一直利用反洗钱积极从事打击和预防腐败的工作。一方面人民银行下属的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以下简称反洗钱中心)接受纪监和反腐总局的协查,由人到人,由案及案,从一二个人和一种性质的犯罪扩展到多个人和多种性质的犯罪,为更深入地打击腐败分子提供了有力支持。
与此同时,反洗钱中心从群众举报、金融机构上报的可疑交易、舆论监督以及自主开发的某些资金分析模型中,主动挖掘出一些腐败线索,并通过情报会商移送给国家反贪部门。另一方面,人民银行推行以风险为本的监管原则,积极构建反洗钱的法规框架,通过各项制度的落实来有效开展预防腐败的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效。目前,按照反洗钱的核心原则建立起的许多反洗钱具体规定,已发挥出积极的预防腐败的作用。
KYC政策
KYC政策(即充分了解你的客户)和对政治敏感人物账户的强化审查,是反洗钱用于预防腐败的制度基础。
KYC政策不仅要求金融机构实行账户实名制,了解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和交易的实际收益人,还要求对客户的身份、常住地址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进行充分的了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巴塞尔委员会《关于接受客户的政策》第20条就指出:“银行在制定接受客户政策时应考虑客户背景、出生地、职业、关联账户、行业、商业往来或其他风险指数。”我国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进行客户身份的识别,“不得向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人民银行的客户身份识别管理办法第7条也明确指出,金融机构为客户“建立账户关系,或为未开户的客户提供1万元以上的一次性交易,应当登记客户的基本信息,”而个人客户的基本信息就包括姓名、职业、常驻地址等敏感的信息。
以上这些措施的作用:一是确保客户身份的真实性,杜绝匿名账户,使公职人员及其他身份客户的资金或金融资产全部反映在以真实身份为基础的账户上,从而有效提高金融体系的透明度,大大增加腐败分子隐匿非法资金的难度;二是便于金融机构执行可疑交易识别的主观标准,将异常资金的来源和特点与客户身份进行对比,发现明显异常的即报告反洗钱中心,从而对腐败分子起到震慑的作用。
如果国内金融机构能认真、全面地实施上述规定,我国就可以真正依靠人民群众,通过金融机构一千多万员工来有效开展反腐败工作,并最终导致公职人员的腐败动机因非法资金易于被发现而大大降低。
对政治敏感人物而言,反洗钱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贡献之一就是将腐败分子的内涵从政府或国有企业里边担任重要职务的不法人员扩展至与其有“密切关系的人或其代理人”(比如情人和秘书)。这对预防和打击腐败而言非常重要。除此之外,国际反洗钱惯例还要求金融机构在不损害客户正常隐私的前提下,需识别出政治敏感人物的账户,并对其大额异常资金进行适当的监控。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2条就规定“各缔约国均应……要求其金融机构核实客户身份,采取合理步骤确定存入大额资金账户的实际受益人,并对正在或者曾经担任重要公职的个人和家庭成员以及与其关系密切的人或其代理人所要求开立或保持的账户进行强化审查”。联合国这条规定实际上进一步提高了公职人员金融账户的透明度,对意欲腐败的敏感人物可以起到巨大的震慑作用。
与联合国公约相比,国际反洗钱组织FATF的规定有所不同,它只要求参加国的金融机构关注外国的政治敏感人物,对国内重要公职人员的账户如何处理并没有给出具体说法。人民银行的部门规章目前是参照FATF40 9建议制定的,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涉及政治敏感人物的措施是否需要在中国全面贯彻落实,尚需结合国内法律体系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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