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法院首次判决:农村人城里人“同命同价”
据大河网-河南商报报道,户籍在郑州农村的大张车祸中身受重伤,在索赔时却遭遇了“城乡差别”。按城市标准,大张提出28万元赔偿;按农村标准,车主给出9万元赔偿。双方意见不一致,闹上了法庭。究竟该按哪种标准赔付?昨日,郑州市中牟县人民法院说“同命同价”,按城市标准赔付22万余元。
这是自2003年8月22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颁布实施至今,郑州法院首次判决农村人城里人同命亦同价的案例。
事件
郑州法院首次判“同命同价”
去年11月一天下午,28岁的大张开一辆三轮摩托车在中牟县一村公路上与一辆货车相撞,是何某开的车。大张当场晕倒,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大张下巴被撞碎,耳朵也听不见了,住院花了2万多元。经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大张的妻子找到何某和他所在的车队,要求赔偿后续治疗费等28万余元,但遭到拒绝。
交警队调解无效后,大张一纸诉状将何某及其所在车队、投保强制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何某一方提出,大张是农村户口,应按农村户口赔偿,共计9万余元。但大张坚持认为,如今,城乡户籍已打破二元制,应统一按城市户口,赔偿其28万余元。两者相差19万元。
最终,在主审法官的努力下,中牟县人民法院调解成功,各方同意按城市标准赔偿大张22万余元。
据主办法官朱照静介绍,早在2003年8月22日,郑州市早已进行了户籍改革,并下发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她说:“依据该通知规定,取消了‘农业户口’、‘暂住户口’、‘小城镇户口’、‘非农业户口’二元户口性质,实行‘一元制’户口管理模式,统称为‘郑州居民户口’,各县(市)、区的户口可以相互迁移,在当地派出所随时办理”。
如此,只要是郑州市居民,发生交通事故就只有一种赔偿标准。
延伸
只要符合条件 来郑务工人员也可“同命同价”
朱照静介绍,2006年6月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意见》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受害人为农民工的医疗损害、交通肇事及其他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凡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怎么认定农民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居住多长时间才能“同命同价”?
朱照静介绍,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的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她说,究竟按哪种标准赔付,要从受害人在城镇有无固定居所、稳定收入、居住时间长短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不能一概以户籍来认定,户籍只能作为参考而不能作为唯一的依据。
相关报道:
国家立法工作机关首次回应“同命不同价”现象
革除陋规 回归平等--律师谈“同命不同价”问题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