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阿里巴巴:曝光黑名单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百万贷款引发“网络信息披露”,这里的网络信息披露应是指阿里巴巴及授权银行对到期无法归还贷款的失信网商自行进行曝光。而真正规范意义上的网络信息披露曝光概念应是在国家相关互联网政策与法律范围内的披露曝光。一家银行或一个门户平台可以如此创新曝光依据,这算不得法律意义上的规范曝光或真正的互联网概念,不过是网络平台的一家之言或做法而已。http://www.dffy.com/upfile/20090709071152-0.jpg
网络信息一旦被披露曝光,这些欠款网商企业失去什么的同时,银行和阿里巴巴也应当反思网络联保贷款的网络信用审核与联保机制的完善及平台诚信体系的整体建设问题,并同时考虑通过法律途径依法解决欠款不还的借贷纠纷问题,这才是正道。如优先选择自控平台来代理一方去披露曝光另一方这种方式,则是集裁判员与运动员于一身的不伦不类角色。
银行是金融企业,而不是司法机关或执法部门,银企借贷协议和银行授权成网络曝光的法律依据?似乎闻所未闻,充其量算是证据而已,证据的合法性及其效力尚待依法认定,证据与法律依据二者也不可等同,阿里巴巴平台自称合作方银企的授权及借贷协议是曝光另一方的法律依据之依据又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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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欠贷不还企业是非常必要的,但银行也是企业,借贷双方是平等主体间的借贷合同关系,企业与企业发生借贷纠纷,应首先依约定方式或按法定程序来解决,应先弄清楚纠纷原因,并依法理清具体责任,再考虑曝光为宜。借贷不还等于违约失信,需要曝光,这个不是问题,问题是如何曝光及何时曝光,依法有必要规范这种曝光。
借贷合同纠纷的发生原因和事实责任或需依法认定,不可仅凭一方当人即可自行认定而迳行随意披露曝光另一方。网络联保贷款不是还有诸多“联保”和严格的贷款审核等手段吗,也有合同等约定依据,走法律程序应可及时追回贷款。 如商业防骗论坛a>应当披露什么,如何披露那样需要有个规则或规矩。但目前阿里巴巴网络安全部管理论坛a>上,凡是点名披露他人的帖子,一律要求到举报投诉论坛a>进行投诉举报。如有上当受骗者点名披露曝光的帖子,也会被强制转移到举报投诉论坛a>。究竟选择举报投诉还是披露曝光并提醒他人或互动交流分享,是由不得网商网友选择的。网络联保贷款不还的信息披露却可以自行决定曝光。网规应平等、普遍、客观公平地适用,不因人而变。
如网络平台受托一家银企,且该银企又是合作关系,这样未经司法审判,即利用银企和网络门户的优势地位来曝光还需要谨慎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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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同理,又如网上交易,一些汇款不发货,或无良企业违约失信等诸多网络失信现象,只要有必要的支付及交易证据,则如上那样也应毫不客气地曝光,但受骗者似乎不是那么容易,繁琐的程序资料提交之下,有多少比例可以及时曝光的呢??
我坚决抵制违约或欺诈失信现象,也支持客观披露曝光任何失信欺诈问题现象,但网络曝光也要注意依法而行,不可为了纠纷一方或合作方的利益而共同借助优势地位,甚至忽视或逾越法定程序要求去随意曝光另一方,应依法引导并促使协商或依法解决问题。如说银企的所谓委托授权和借贷协议可称谓网络信息披露曝光的“法律依据”,那互联网平台企业可以造出多如牛毛的这类“法规”。另外,中小企业失信“无法归还”网络联保贷款或有诸多借口,但确属于违约失信,这仅是借款的中小企业一家之责吗?谁还应同时反思并改进,不仅仅曝光了事,至目前还鲜有问题的客观认知,只看到坚决曝光贷款不还的黑名单和一家或两家之言的所谓“法律依据”。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银企也好,网络门户或中小企业也好,曝光企业不仅仅是曝晒个中小企业主体的简单问题,既要符合一定的程序规范,更应经得起事实于法律的和衡量检验。优势银企或网络门户企业更应严格以身作则,诚信做事,不然,出现曝光争议问题,而平台喇叭是自己的,手里想怎么喊怎么是,网络曝光应有同等标准和原则来规范要求, 希望不仅仅是网络联保贷款如此曝光力度,网上交易违约失信或欺诈现象投诉也应如此坚决曝光。如谁的网谁来规,视人而非事实,将成何网规?诚信也就难逃忽悠人的嫌疑。
赞同并支持客观披露曝光失信欺诈现象,鄙视利不关己就高高挂起,或利关自己就想法设法忽悠,甚至冒违法之嫌也要去做的现象!在此,祝福阿里今后创造出更多的“网规”,并可成为“国家骄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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