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kfIyNMY 发表于 2009-7-12 20:27:05

艾滋感染者告保险公司歧视 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最新消息:10月1日起艾滋病不得列为人身保险除外责任
据云南网-春城晚报报道,昆明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李伟(化名)买了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平保”)的意外险卡,买后才发现卡上写有免责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期间,保险公司对所投保内容不予理赔。李伟认为“白买了这份保险”,认为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歧视了艾滋病人,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该条款无效。记者昨天获悉:昆明五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保险歧视”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李伟的诉讼请求,李伟不服已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是全国首例艾滋病患者状告保险公司合同条款“歧视”案。

案件起因
买保险得不到赔偿
去年2月4日,李伟花200元向云南平保购买了“金祝福卡”意外伤害保险两份,半个月后,李伟偶然发现所购买的保险卡“责任免除”条款中写有:“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期间。”看了保险条款免除责任,李伟觉得自己所买的意外伤害保险白买了,即便出现意外伤害事件,都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

这件事让李伟有些苦恼,他想退保,但业务员又不同意。“这条款明显是歧视我们这些艾滋病人嘛!”
有了律师的支持后,李伟坚定了信心。在多次向云南平保交涉未果后,李伟将云南平保告到五华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该免责条款无效;书面向他赔礼道歉,并索赔精神损失费10元。他在诉状中写道,将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期间与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及核辐射等并列作为免责条件之一,明显具有对艾滋病患者和艾滋病毒携带者的歧视,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对于不得歧视艾滋病患者和艾滋病毒携带者的相关规定。

一审判决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云南平保答辩称:艾滋病患者风险无法计算,也不好估算。对艾滋病本身的抗病毒治疗和由艾滋病引起的一系列并发症、合并症的治疗及控制所需提供的医疗服务具有难以估测性和超高额性,会给公司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毕竟保险公司是一个自负盈亏的企业。商业保险公司必须将理赔风险控制在能承受的范围内。

云南平保认为:对艾滋病人的条款是行业惯例,在保险条款中把艾滋病作为责任免除是保险行业的普遍现象。
五华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伟所买的意外保险条款上,从字面上看不出来保险公司免责,即便投保人发生意外事故,看不出来保险公司要免责,据此,五华法院驳回了李伟的诉讼请求。

李伟不服一审判决,已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昨天,李伟向公众写了一封公开信:“我是一名普通的投保人,同时也是一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如果按照这份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我自始至终都无法购买保险应取得的合法权益,也无法通过变更保险和退保减少损失,云南平保‘金祝福卡’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是对全体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赤裸裸、制度性的歧视。严重地伤害了艾滋病人的感情,也违反了《传染病法》、《艾滋病防治条例》中不得歧视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人的相关规定……”

庭外声音
意外险不应抛弃艾滋病人
据《中国艾滋病防治联合评估报告》,截至2007年底,我国现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约70万。保险行业的这一条款是否构成了对70万艾滋病人的歧视?“这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还是一个社会问题。我们应该多关爱艾滋病患者。”周大勇律师说,云南平保免责条款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

一名资深保险业务员陈女士说,只要与艾滋病没有关系的其他意外保险,都是可以投保的。如果某天有个艾滋病人走在路上不小心碰伤了,他投意外伤害险,就应该获得补偿。因为他和其他人一样,有着与疾病无关的合法权益。尽管感染上艾滋病毒的人数在逐年上升,但艾滋病患者投保的总体比例比较低,公司在精算时对其风险会进行评估,可以控制产品风险。

但从经营角度考虑,若设计出涵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意外保险,可更多地体现公司的社会责任感。条款将艾滋病人拒之门外,不公平。意外伤害是不可预知的,对任何人都会发生,对于风险的防范,需要更科学、更精确的保险方式,把艾滋病排除在外。

李伟的代理人汤荣认为,以前,我国对艾滋病谈之色变,近年来,国家大力提倡关爱艾滋病患者,这不仅从法律角度,从社会接纳度、人们的宽容度来讲都在提高,而对艾滋病患者最直接的帮助就是社会保障体系。艾滋病人看病,医疗费国家帮助他们解决,这样的条款完全可以去掉,对于与疾病无关的涉及人身和财产的意外险,保险公司不应当拒绝。汤荣说:“假设一名艾滋病患者遇到空难,保险公司是不是也要拒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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