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登也心烦 发表于 2009-7-14 18:34:12

三大新规传递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新信号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7月12日,新华社全文播发了这三份重要文件。
仔细阅读这三份重要文件不难发现,内容都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密切相关。而且从总体上而言,这三大新规传递出当前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一些新信号———
制定层级越来越高。这三份重要文件,都是5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的。这体现了党中央对反腐倡廉建设特别是以制度反对腐败的高度重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是以中共中央名义印发的,就党内法规制度而言,层级仅次于《中国共产党章程》,地位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重要党内法规相当。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则是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位上也高于中央纪委、监察部出台的一些党内纪律规定、行政规章及其他反腐文件。
反腐倡廉制度体系越来越完善。反腐倡廉建设是个系统工程,各项反腐倡廉制度只有相互协调、衔接、配合,形成无缝隙的科学的制度体系,才不会给腐败分子留下可钻的机会,才能有效惩治和预防腐败。可以说,这三大廉政新规是对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丰富和发展,是对已有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的补充和完善。如《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规,形成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训、考核评价、问责、违纪处分的有机链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得益彰。
具体反腐制度越来越科学有效。经过改革开放30年来的探索,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借鉴世界上有益做法,我们党和国家在反腐倡廉的各个方面,就具体规制而言,已经由过去的“禁止”性规定,进入到包括适用对象、适用范围与情形、问责处罚、问责程序和问责机关等必备要素的制度规范。这样既保证了制度规定的科学性,又保证了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如《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不仅在“总则”中明确了要实行巡视制度以及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还专设了“机构设置”、“工作程序”、“人员管理”、“纪律责任”等章,对相关事宜作出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不仅详细列举了“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还专门明确规定了“实行问责的程序”。《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既明确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规范,又对实施与监督的机关和方式方法作了规定。
尽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还需要深化,具体的反腐制度有的还亟待建立,有的还需要修改完善,但从新出台的三项制度来看,具体的反腐制度正日益走向科学化有效化,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正在健全———在趋向严密的法纪大网面前,腐败分子将无处可藏! (王治国)
·两办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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