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同海受贿案一审宣判
新华网北京7月15日电 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同海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7年6月,陈同海利用其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案发后,陈同海退缴了全部赃款。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同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陈同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陈同海在因其他违纪问题被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上述全部受贿事实,具有自首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此外,陈同海还具有认罪悔罪,检举他人违法违纪线索,为查处有关案件发挥了作用,以及积极退缴全部赃款等酌情从宽处罚情节,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法院有关负责人就陈同海受贿案宣判答记者问
新华网北京7月15日电
7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受贿案做出一审判决,陈同海犯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今天,记者就社会各界关心的问题采访了该法院有关负责人。
问:中石化公司原总经理陈同海受贿一案最近在你院一审宣判,请简单介绍一下案件的基本情况。
答:经法院审理查明,陈同海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达人民币1.9亿余元。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获取财物的数额是认定受贿犯罪情节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陈同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属情节特别严重。陈同海身为国有大型企业的领导人员,无视党纪国法,利用职权大搞权钱交易,大肆收受贿赂,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严重损害了国有企业的正常工作秩序,败坏了国有企业的形象以及党和政府的声誉,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故对其应依法严惩。
问:法院对陈同海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基于什么理由? [>>>详细报道]
新华社评论员:罔顾法纪 必遭严惩
新华网北京7月15日电 题:罔顾法纪 必遭严惩
新华社评论员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因犯受贿罪,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陈同海案的判决,充分表明了党和国家依法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体现了对党的事业负责、对人民利益负责、对国家法律负责的精神。
腐败不除,国无宁日;贪渎横行,贻误大业。[>>>详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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