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omaoshao 发表于 2009-7-15 19:35:37

云南澄江县一法官"铐押"律师 律师控告法官"非法拘禁"

新华网昆明7月15日电(记者陈鹏、王研)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法院一名法官因不满律师在庭审笔录上的签字,现场决定把律师用手铐铐在法院里的篮球架上。目前,这名姓何的律师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向云南省检察院提出控告,云南省检察院已经受理。
  7月10日,昆明某律师事务所的何律师出庭代理一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庭审结束后,何律师见书记员没把自己的主要观点记录下来,随即提出补正要求,但未获同意,于是他在笔录上补充:“我要求对笔录进行补正,但未获准许,被告代理人拒绝签字。”不料这惹怒了审判法官洪猛,他当场叫来法警用手铐将何律师铐在法院篮球架上40分钟后,法院一位副院长才让人把手铐打开。
据何律师说:“当时法警告诉我不要乱动,就走回办公室乘凉去了。我拿出我的手机对准右手和篮球架铁杆拍了几张照片,这时法警跑出来,一把抢了我的手机就走,说洪猛法官交待没收我的手机。当时,我穿着西服、打着领带,不但忍受着被手铐铐在篮球架铁杆上、在夏日火热的太阳下暴晒的痛苦,还承受着路过的行人异样的目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此事后于11日责令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展开调查。12日,玉溪市中院通报,澄江县法院审判法官未经批准对律师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是存在的,且是错误的。玉溪市中院副院长、澄江法院院长和当事法官日前前往昆明,代表澄江法院向这位律师赔礼道歉。
  何律师认为,光是道歉是不够的,洪猛的行为涉嫌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立案查处。“我要维护作为公民和律师的权利和尊严。”
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宋笛指出,按照《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律师要求补正的行为并无不当;《律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法官当场“铐押”何律师的行为已经涉嫌滥用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罪的,从重处罚。

为了部落 发表于 2009-7-16 16:43:10

这就叫知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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