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院不得为提高结案率拒收立案申请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为提高结案率而在年底规定截止期限前拒收立案或延期立案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反映,上级人民法院应当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在辖区内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为提高结案率而动员当事人撤诉、擅自中止案件诉讼、执行程序的,将在辖区内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这是近日(福建)省高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明确规定的。《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建立科学的司法统计指标评价体系,明确规定各级法院不得为提高结案率拒收立案申请。
据悉,本次出台的《意见》共40条,从立案、审判、执行、信访等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都制定了比较完备的针对措施,突出了司法的便民性、利民性、亲民性、民主性,具有可操作性。
《意见》中明确提出,基层人民法院可以采用电话、邮寄、网络等方式预约立案,为行动不便的伤病患者、残疾人、老年人等提供上门立案等便民服务;人民法庭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直接受理案件。
《意见》要求各地法院结合实际推行假日法庭、午间法庭、夜间法庭、田间法庭、海上法庭等便民诉讼方式,尽最大努力方便群众诉讼;各级法院要建立完善立案大厅或诉讼服务中心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做好诉讼风险提示工作,根据需要建立非工作日立案和信访接待制度,方便人民群众。
《意见》对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开展巡回审判工作提出了具体意见:人民法庭巡回审判的案件不低于该法庭当年度受理案件总数的10%。
《意见》提出,各级法院要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有关建立司法救助金制度的事宜,解决部分案件当事人和生活困难的信访人的实际困难。 (谢添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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