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收费县长遭免职 问责边界到底在哪里
河北石家庄元氏县城管监察大队在未经合法审批的情况下在许多地方设点乱收费,不但乱提收费标准,并派人以堵车堵人的方式强行收取,多次造成停车场出入口长时间的围堵——石家庄市新近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这一事件及处理结果,免去了该县县长夏生华县委副书记的职务,并提请免去其县长职务,免职理由是“事件发生后,元氏县政府主管领导、主要领导不重视,不负责任,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不力”。(《广州日报》7月21日)侯耀文女告伯父侯耀华擅自处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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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招录2.3万余政法干警报考指南石家庄对元氏“城管乱收费”处理的披露有两点大反常态。一是在没有舆论曝光倒逼和追问下主动高调地曝光,以前舆论并不知道元氏有这样的丑闻,是政府的通报让此事广为人知。许多地方对类似丑闻向来是能低调就低调的,能捂就捂,能内部解决就内部解决,不被媒体逼到无路可退的情况下,决不会主动自曝家丑的。另一点尤其一反常态的是,因为一起公众见怪不怪、不算太大的城管乱收费事件,免去了一县之长的职务——其他地方类似的丑闻,一般都是找个临时工当替罪羊,至多撤去乱收费部门领导的职务,罕见的才会警告一下主管领导。而元氏县竟然一捅到顶直接问责到县长。
从“找临时工当替罪羊”到“直接撤县长的职”,这样不靠谱的问责,似乎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这让人很难不困惑,城管乱收费县长就要免职,问责的边界到底在哪里?公众反感种种丑闻后政府藐视民意、偏袒护短的不问责、伪问责和糊弄民意的轻问责,但同样反感看起来很严厉、却缺乏制度理性和法律依据、严得没有边界的情绪化问责。问责,并不是在个案中越严厉越好,关键要依制度进行问责,这样才能给人一种稳定的预期,并在制度上可以复制到类似事件上。
看看石家庄是按照什么规定免去县长职务的。通报中说:根据有关规定,经石家庄市委常委会研究,免去夏生华的职务——到底根据什么规定,通报并没有说,我查了一下有关问责的规定,并没有找到明晰的法律依据。中央发布《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列举了官员问责的七种适用情形,拿元氏县发生的乱收费事件对比这“七宗罪”,从“决策严重失误”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从“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到“对群体性事件处置失当”,似乎很难套到那位倒霉的县长头上。
没有列出处理所依据的具体规定,通报中倒充斥着类似情绪化、道德化、抽象化的描述:联合调查组认为,在全市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扎实推进的形势下,元氏县发生的这起乱收费案件,是严重违反河北省“十个严禁”要求、顶风违纪的典型案件……如不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势必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损害石家庄的发展环境——这样的描述给人留下的印象是,所以会如此严惩这个县长,主要因为这是顶风违纪,是损害了本地的发展环境,是破坏了本地干部作风建设年的活动氛围。所以领导对此特别恼火,于是处罚特别地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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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招录2.3万余政法干警报考指南这样缺乏明确法律依据的情绪化处罚,首先对那位被免职的县长是很不公平的。一县之长并没有掌握无限权力,手中的权力是有限的,决定其责任也应该是有限的。在道义上,他必须对自己管辖范围发生的丑闻承担道德责任,但如果事件并非由其引发,他不该承担直接责任——而免职这样的严惩,等于让其承担起了直接责任。
这样缺乏显失公平的过度惩罚,也会给舆论传递一种不切实际的期待。是不是以后地方发生类似乱收费丑闻的时候,都要追问县长、市长等地方第一行政长官的责任,都要免去他们的职务?问责就会无休无止没有边界,再严的问责也难以满足舆论的胃口。毫不客气地说,时宽时严、时有时没有的混乱问责,确实已养成了舆论这种不切实际的期待,某地一出丑闻舆论就会直接把矛头指向当地最高领导,恨不得把政府相关官员的职务全部撤掉才过瘾。
显然,这是没有边界、缺乏规范的问责制造成的恶果。表面上看,问责制度模糊最大的受益者是官员,因为很模糊,官员可以轻易地找个借口逃避责任的追究——其实不然,官员实际上是这种模糊问责制的最大受害者。因为模糊,官员在责任的承担上缺乏制度性预期,不知道什么时候就会莫名其妙为辖区内的某个负面事件丢掉职务,就像元氏县长这样。因为缺乏明确的边界,问责很多时候是随着舆论情绪走,当某个事件影响很大、民怨很大的时候,领导会以问责来平息民愤,或以杀鸡骇猴来展示自己的权威,官员就会成为牺牲品。正因为问责非常模糊和不确定,导致了许多官员在一些职务上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整夜睡不着觉。一些“高危职务”甚至没有人敢去担任,比如山西经常发生矿难的某市的市长和市委书记职务,就长期无人愿意担任。
问责只有建立在清晰的边界上,权责明确,罪罚对应,才能真正形成制度性的威慑,这不是个案上的过度严惩可以实现的。(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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