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盐业公司原副总经理受贿181万元被判12年
新华网广州7月24日电(记者孔博)利用先后在广州、佛山、东莞等地盐业公司任职的职务便利,广东省东莞盐业公司原副总经理夏广海在任职期间伙成都醉酒驾车肇事者一审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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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招录2.3万余政法干警报考指南同他人为多名盐贩违规贩运、装卸、运输私盐提供帮助和保护,并收受贿赂181万元。记者24日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日前以受贿罪对夏广海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广州中院审理查明,夏广海于1995年至1998年8月间任广东省盐业运销(企业)集团公司广州分公司盐政科科长,1998年9月至1999年6月间任佛山盐业总公司盐政科科长,1999年6月至2000年7月间任东莞盐业总公司总经理助理,自2000年7月起任东莞盐业公司副总经理。
1997年至2001年期间,夏广海利用其负责盐政执法的职务便利,或者伙同广东省盐业公司广州分公司盐政科科长姜维彬、广东省盐业公司盐政科科长伍滨、大朗铁路派出所民警黄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利用姜维彬、伍滨负责盐政执法的职务便利,为陈义林、陈晓红、谢国秋等人违规贩运、装卸、运输私盐提供帮助和保护,并收受贿赂。
1997年底至1998年初,夏广海联系伍滨、黄某某,共同为盐贩陈晓红在广州大朗货场贩运、装卸私盐提供保护,并分多次收受了陈晓红贿送的“保护费”共计12万元,夏广海分给伍滨和黄某某各4万元。
1998年至1999年,夏广海通过伍滨、姜维彬在广州地区负责盐政执法的职务行为,为谢国秋在广州石围塘铁路专用线货场内违规为盐贩装卸、运输私盐提供帮助,并收受谢国秋贿送的2万元。
1999年至2001年,夏广海伙同伍滨、姜维彬,为盐贩陈义林在广州氮肥厂铁路专用线货场等地违规贩运、装卸私盐提供保护,并分多次收受了陈义林贿送的“保护费”共计180万元,夏广海分别分给姜维彬、伍滨9万元和11万元。
2001年初,夏广海通过伍滨、姜维彬的职务行为,为陈晓红在广州茅山货场违规贩运、装卸私盐提供保护,并分多次收受了陈晓红贿送的15万元。
2008年3月18日,夏广海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自首,并于此后退出赃款1215228元。
广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夏广海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并退出其个人所得的大部分赃款,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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