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slFpWv 发表于 2009-7-24 22:14:29

官员问责:14年漫漫探索路 逐步走向规范

  6月30日,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A>》。对于这部2700余字的法规条文,社会各界均表示出了高度的认同,将之视为“干部问责制度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第一步”。


  “问责风暴”成非典危机转折点


  据行政法专家介绍,官员问责制度化较早的标志当属1995年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此暂行条例被评价为“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面第一个比较全面、比较系统的文件”,并最早引入了责令辞职这种形式。


  更为明显的“迹象”出现在本世纪初——2000年。这一年,中办发布了《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提出“建立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自愿辞职、责令辞职、引咎辞职等制度”,“进一步完善调整不称职、不胜任现职干部的制度和办法”。时隔两年之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实施,对领导干部引咎辞职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中国问责制的发展历程中,2003年无疑是一个重要的年份。这一年是新中国历史上首次在突发灾害事件中,短时间内就同一问题连续地、大范围地追究官员责任。“问责风暴”的启动,被认为是中国战胜非典危机的转折点。


  2004年的春天,《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紧急颁布,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2005年3月,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也对问责制的相关内容作了规定。同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a>》,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引咎辞职制度。


  此后,“问责风暴”持续发力。进入2008年,深圳市龙岗区舞厅火灾、“三鹿奶粉”事件、山西襄汾尾矿库溃坝特大事故等一系列标志性事件,让这一年获得了“干部问责年”的称号。有学者指出,对失职官员问责如此集中、如此猛烈,达到了2003年以来官员问责的最高峰。


  进入2009年,问责制度化的特征更加明显。江苏、甘肃、河北、重庆、四川等地,相继针对“庸官”不作为、乱作为和不会作为出台了问责规定。直至6月30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干部问责制度化达到了“高峰”。


  问责走向规范化


  回顾14年来的探索历程,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主任,著名学者姜明安在接受《法制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问责制是新一届政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执政理念的体现。《暂行规定》出台之前,一些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行政问责法规,对问责制进行了一些尝试。但是,由于长久以来我国都缺乏一部全国性的专门的行政问责法律,现行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a>中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只有原则规定,缺少具体规范,对失职党政领导干部被问责后的安排、使用没有统一规定,各地在实践中掌握不一,在问责范围、标准和程序上缺乏统一的标准,导致官员问责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现象,引来了很大的争议。


  比如,什么样的事情应该问责。有的是因为他所担任领导职务的省市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被问责的,有的是因在公文上写错字被问责的,还有的是因为在开会过程中打了瞌睡而被问责的。虽然同样都是问责,但是问责的情形却有大有小,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问责随意性较大、缺乏规范性程序和标准的尴尬状况。这些问题,在《暂行规定》中都有了比较好的解决。值得一提的是,《暂行规定》中明确,“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这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回应人们一直关心并持疑虑的被问责官员“带病复出”等问题。


  当被问及《暂行规定》能在多大程度上解决存在的问题时,武汉大学社会学周运清教授提醒记者,《暂行规定》颁布实施后,关键是执行。果如此,《暂行规定》出台的目的才能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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