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geo 发表于 2009-8-28 17:05:52

从一起工伤案,看民权缺失之危害

  劳动保护的差


  四川青年钟国民,在深圳的建筑工地作架子工;当时房地产蒸蒸日上,每日80元的工钱,小工头从不拖欠工资,对华而不实的合同、社保和暂住证也没有人计较;建筑工程层层转包,工地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在一次日常工作中,从高处坠落,老板们将其送到医院救治后,虽保住了性命,但眼瞎了、脾切了,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少了个能为发展作贡献的劳工,多了一名残废。


  行政机关的懒


  亲属看其恢复无望,便向社保局申报工伤;由于转包不合现行法律,真实的法律关系和证据隐藏于大小工头之间,外人很难知情;亲属没能提供相应的证据,社保局人少事多,没有精力调查,也没做调查,便以“劳动关系无法查明”,出了一纸《不予受理决定书》,阻挡了钟国民通过工伤途径索赔之路。


  基层法院的疏


  由于行政机关的懒,钟国民便将大小工头三人和建筑公司告上法院;基层法院多年处在超负荷运作状态;在这样的普通小案件,法官也难有精力全面仔细独立思考,很难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诉讼中,老板们为了洗刷责任,主动供出了转包关系和相关证据,但一审法院仍按广东农民种田的标准14元/日,赔偿收入损失,同时判决了五年护理费,以后的护理费另行再起诉,还判决工头们与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级法院的忙


  钟国民认为按农民标准赔偿很不公平和要求护理费一次给付提起上诉,中级法院更加繁忙,三人的合议庭只有一人到庭,半小时便草草收场,更没有精力进行缜密思考;上诉即没有解决按城市标准赔偿,也没解决护理费一次给付问题,更没有按《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部门事项的通知》和《人身损害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理顺本案的法律关系,法院按特别法《工伤保险条例a>》处理,就草草驳回了上诉。


  民事法律的粗


  宜粗不宜细是民法通则的立法指导,民事法律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其他机关制定了大量的散乱的民事法律规范;民事案件的处理似乎即可这样也可那样,因而本案好像,即可按工伤关系处理、也可按人身损害处理;即可按城市标准赔偿、也可按农村标准赔偿,即可一次性给付、也可分期给付……;但是,根据法理案件正确的处理结果,应给是唯一的,即按工伤关系处理。


  社会关系的乱


  对于发生在深圳特区的工伤案,按广东农民种田标准赔偿工资损失的荒谬性,不必多说;今后每五年,刘军要将三个包工头和建筑公司招来深圳一次打护理费官司,是对所有当事人和法院的折腾,是浪费社会财富和乱上添乱。由于法院判决工头和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还可能导致老板间的关系复杂化,他们内部如何分担责任产出了新的纠纷,使社会关系更加混乱。


  过度管制的恶


  以上纷纷乱象的根源,可能是广泛而过度管制,导致的民权缺失,国民不能名正言顺的从事某些经营活动,早在1912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就规定了“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虽经三十多年的改革,计划经济的管制残余尚未完全清除;仅深圳就有:涉及百万员工无法办证的“黑厂”20万家、还有数亿平方无法办证的“违建”、还有数万辆营运的“黑车”、数十万非法上岗的“小姐”、“鸡头”和马仔……,如此多的游离于法律外的社会关系产生的纠纷,再强大的机关也是渺小而无力的;事实上,行政机关也无力履行广泛管制职能;因而,挂羊头,卖狗肉,在经济生活中广泛存在;浮躁、侥幸和速富的心态漫延,欺诈和盘剥日益严重,就连律师a>业也未能幸免;名不正,言不顺,导致管理混乱,尽管,国家领导人认识到社会和谐之重要,国务院成立生产安全监督机构,也出台了《工伤保险条例a>》和《劳动监察条例》,工伤辈出和纠纷不断,这些平常的老问题仍久治不愈。


  (作者单位:广东世纪华人律师a>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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