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edg 发表于 2009-9-8 23:43:54

私了命案就是公开糟蹋《刑法》!

  老总打死人派出所内私了,三龄童酒店摘塑料花被吓哭,母亲评理遭老总率人打死(8月10日新京报)。


  这件事是8月1日发生在重庆龙头寺火车站附近,据成都女子田家芳的丈夫介绍,3岁儿子摘了一家酒店大堂内一朵塑料花,遭到谩骂被吓哭,妻子与一名女服务员论理时发生争执,当晚9时左右,该酒店老总率领4名女服务员殴打妻子,并导致其死亡。


  7日,该酒店老总的夫人一行5人,找到死者田家芳的家属曾东海协商后,最终达成了协议:酒店方赔偿死者家属28.5万元,一次性付清。随后,双方回到当初受理此案的龙头寺火车站站前派出所签署了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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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这28.5万元仅仅是民事赔偿的一部分,可从报道来看,这28.5万元好像是整个命案的“私了句号”。“命案都能私了”了,剩下的还有什么不能私了的?!一种非常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怎么能不予以严厉打击呢?如此一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公器岂不是成了“形同虚设”?


  试问:事发派出所的《刑法》是哪天“废止”的?!既没“废止”,命案焉能私了?二问:事发派出所长,你的妻子被殴致死,你同意私了吗?再问:公诉命案,一个派出所就能“说了就了”吗?


  在此,更能看出案发管辖地派出所和老总及其家属的关系是“一家亲”,用12个字来形容其两者的关系就是:“穿着一条裤子”或“一个鼻孔出气”!派出所到底是只为老总家开设的“保驾护航”的机关还是“保护人民”的后盾?从命案后当地派出所的主张来看,事发地派出所仅是老总家“看家护院”的“家丁或保镖”!


  派出所“沦为”老总家的“保安”还谈什么“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这个问题根本不是能用什么“举一反三、深刻反思”就能糊弄过去的,长此下去,国家危亦!如此执法,公平、正义的大堤就会被冲刷的面目全非!


  3岁孩童拨弄了一朵就是来回折腾上好几次也完好无损的塑料花竟然遭到谩骂被吓哭,其母为此评理公然遭老总率人活活地打死,从此可见酒店老总和“4名女子”的惨无人道以及龙头寺火车站附近的社会秩序、治安状况已是到了何种的地步?派出所的所有人等头上均顶着国徽,而顶着国徽的公安要人和“身犯命案”的老总以及“打手”们“明里暗里”不同寻常的关系很是值得追根刨底和深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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