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脆设立“慈善税”算了
近日一篇名为《调研称八成地震捐款可能转入政府财政账户A>》的文章在网上流传,民政部王振耀司长还郑重其事的出面回应说此乃“体制尴尬”。中国古代历来有“苛捐杂税”的成语。税的本义乃是田赋,即征收的农产品,后来词义演变为泛指一切赋税。在现在行政法上,“税”一般指的是纸币的征收,不再包括实物了。“捐”字,在《字海》中解释为“赋税的一种”;《现代汉语词典》则曰“税收的一种名称”;《高级汉语词典》特别指出时代,是“旧时税收的一种名称 。”可见“捐即是税”的说法简直就是通说了。
其实我接触过关于慈善的理论很少。大概是在2007年,那年的山东省公务员考试的申论就是有关慈善与慈善事业捐赠之类的,我在考场上绞尽脑汁的论证了政府应当将慈善事业放手给NGO做的道理。落榜后一想,这么“高屋建瓴”的文章也不过落得个“对牛弹琴”的下场,打算将文章记录下来的想法就此烟消云散。
在历史上,政府垄断慈善事业是有光荣传统的。伟大导师孔子就曾经说:“私以尔食馈之,是汝明君之无惠,而见己之德美矣”。子路在卫国出私财济民,被孔子制止了,他怕的就是引起政治猜忌。引起什么政治猜忌呢?简而言之就是有“争夺群众”的嫌疑。据说毛主席也曾教导我们说:“政治就是让拥护自己的人越来越多”,要是自己掏腰包的话,做慈善事业说不定能得到不少可遇不可求的“民心”,最起码个人能得到好名声。
问题在于,自己掏腰包总是肉疼,即便是腰包里装的是纳税人的钱——这起码说明我们的管家确实是在为人民竭尽全力的精打细算过日子嘛。节流不如开源,自己掏腰包不如想办法搞钱,甭管白猫黑猫,搞到钱就是好猫。要说搞钱,还是征税最直接,最便当,最有力度,所以我郑重建议国家设立“慈善税”。
设立“慈善税”有几个好处,这里简单说说。这第一嘛当然就是以后遇上不自觉做慈善的,可以名正言顺地动用《税收征收管理法》加以震慑。其次是节约了“募”的环节,可节省行政成本。募者,求也。政府搞“一日捐”,还得下文件,开会,还有那么多反对的,多麻烦,还是收税省事。第三,标准更权威,今后征收就不必搞什么“正科级600元,副科级500元”之类的土政策了,直接依法纳税。还有最重要的一点,原来各类善款进了财政,都是有公示、有审计的(这我倒是刚刚知道),设立“慈善税”,一定能把这个传统继承和发扬光大。
刚才提到王振耀司长,一查2005年还有此同志一篇报道,“用亲历说明了慈善捐赠免税制度存在的程序复杂问题”,当年8月,他捐了500元并获得捐赠收据,10月才减免了50元个税。我等斗升小民,尽管工资在“个税”的起点上打转转,可自愿捐赠之外,每年总要在诸如“爱心一日捐”之类的名目下“被慈善”去三五百元,——不过怎么从来没见到什么“捐赠收据”呢?希望“慈善税”设立之后每次收税能依法给咱张《纳税证明》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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