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pxuhlp 发表于 2009-9-8 23:43:59

抬棺材闹法院的要旨: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

  2009年8月21日上午8时许,车水马龙的佛山市禅城区法院门口赫然惊现一副棺材,棺材上还有辱骂法官的文字。抬棺人是一起离婚诉讼中的被告李女士。李女士的丈夫林某于2006年9月22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林先生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法院于2007年12月19日裁定准许撤诉。李女士认为既然老公提出离婚,自己也在法庭上表示同意,在法律上他们夫妻就已经是离婚了。原告再向法庭提出撤诉申请时,法院就不应该准许。(禅城法院)违反了宪法中规定的婚姻自由,法官是在“操纵婚姻”。(佛山日报2009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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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同意的离婚案还能撤诉吗?


  李女士这种公然侮辱法庭的做法自然不妥,但其说法有无道理,相信普通民众也是各执一词。这让我不由想起了2005年人民日报曾经报道的一起同类案件。


  2004年6月,在北京工作的王江令向山东省平度市法院起诉要求与其妻子离婚。在诉讼过程中,由于两个成年子女的劝说,王江令决定不再离婚,便向平度市法院申请撤诉,但被平度市法院裁定“不准撤诉”。平度市法院认为,被告已在庭审中明确要求与原告离婚,并就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申请了财产保全,如允许原告撤诉,则不利于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同年10月9日,平度市法院一审判决原、被告离婚,并就夫妻共同财产作了分割。其后,王江令向青岛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纠正平度市法院不准其撤诉的违法做法。但是,2005年3月28日,青岛市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这起案件在当时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许多法学专家在报纸上对平度法院的作法予以强烈质疑甚至抨击。因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只有当原告的撤诉行为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时候才是不准许撤诉的,王江令案中并不存在这样的情况,因此法院不准许原告撤诉是不正确的。针对原告有隐瞒共同财产的情况法院可以依据民诉法的规定,来进行罚款或拘留,以妨害民事诉讼的情形来处理,但不能以此作为不许撤诉的理由。


  时间过了5年,在佛山的禅城却演出了“李女士”版本的“王江令案件”。这不禁让我们感慨万千。如果禅城法院的法官延袭了青岛法院法官的做法,当事人是否还会抬棺上访表达不满?法学界又将会如何予以评价?


  必须要承认,目下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已经降至极点,李女士抬棺材的表达就是例证之一。或许也正因有感于此,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8月10日至14日召开的全国法院**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a>专题研讨班上说,“当前,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这是一种极其可怕的现象。”(8月19日《人民日报》)


  但我们深知:提出问题易,解决问题难。法院系统现在有三句话很流行,“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没事就是本事”。


  解决“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的路径何在?就我看来,要讲律法,讲章法,有想法,更得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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