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背景下“骗贷”案件激增
江苏无锡崇安法院辖区内云集各大商业银行,该院审理了全市一半以上的银行借款合同案件,2008年新收237件,比上年增长30.22%。自去年金融危机发生以来,该院发现“骗贷”案件日益增多,为响应市政府“保障金融安全,打造金融强市”的号召,该院专门组织调查研究,提出相关对策,全力做好维护我市金融稳定的服务工作。一、“骗贷”现象的主要种类
1、伪造身份证、购房合同等材料获得贷款。如中国银行无锡分
行诉江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杜建华(江涛姐姐的前夫)伪造房屋买卖协议及相关委托书,到产监处将江涛父母的房屋过户到江涛名下,然后伪刻江涛私章,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据等贷款资料上冒签“江涛”之名,获取贷款15万元。后银行向江涛追偿贷款时,双方才大悟杜建华“骗贷”之事,银行自知借款合同不生效,主动申请撤诉。
2、借款人以夫妻共有房屋进行抵押贷款,夫或妻一方伪造另一
方签字,导致抵押权无法实现。这类现象非常普遍,夫或妻一方在借款时伪造对方签字将共有房屋进行抵押贷款,应诉时被伪造签名一方抗辩对抵押之事毫不知情,且鉴定结果证实抵押合同上的签字确非其本人所签,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无效。
3、窃取、骗取质押物、质押单证,冒名质押权人进行质押贷款。
如代华琼诉被告中国银行无锡分行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代华琼的男朋友徐雪峰偷窃了其保险单、驾驶证和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与一名女性杜爱芳合谋到中国银行骗取贷款,由杜爱芳在贷款资料上冒签“代华琼”之名获得保单质押贷款5万元。后代华琼发现上述事宜诉至本院,本院判决无锡中行立即将该保单返回给代华琼。
4、房产开发公司为获得融资,伪造房屋买卖合同,以公司管理
人或职员个人名义到银行去按揭贷款,实际骗取贷款供开发公司使用。如建设银行锡山支行诉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无锡分公司保证保险纠纷共7个案件中,无锡兴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前总经理钱强以其个人名义,购买兴江公司自己开发的东林苑16套房产,并为此向建设银行锡山支行贷款550万元,同时为该笔贷款与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无锡分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2007年,钱强在尚未还清购房贷款的情况下,擅自将贷款抵押物16套房屋低价出售给他人,收得405万房款后不归还银行贷款,现钱强一直潜逃在外,给银行造成了巨大损失。本院在审理中发现钱强有涉嫌贷款诈骗的嫌疑,立即移送公安部门,现钱强已进入刑事司法程序。
5、借款人与银行工作人员串通,在房屋买卖合同上涂改房屋用
途等事项以获取更多贷款。如中国银行无锡分行诉嵇匡、张寅芝等四个案件中,嵇匡得知住宅用房能获取更多贷款额度,便与银行工作人员串通,将房屋买卖合同上的房屋用途“店面房”改为“住宅用房”。
二、“骗贷”现象频发的主要原因
1、房地产市场低迷,开发商融资困难。2008年,房地产行业一度陷入低迷,销售额急剧下降,流动资金无法正常回笼,加上银行收紧银根,大批房地产企业陷入困境。为此,某些房地产商殚精竭虑,与亲戚、员工等个人串通,伪造房屋买卖协议,到银行骗取房屋按揭贷款,用于公司资金周转。
2、不法分子钻银行贷款空子,甚至用高科技手段谋取非法利益。“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社会上行骗手段和技术快速发展,不法分子通过种种手法,研究贷款程序,利用审核漏洞,伪造相关资料,非法获取银行贷款。有些犯罪分子甚至利用高科技,在自动取款机入口处的刷卡机上复制银行卡信息。
3、夫或妻一方离婚前企图转嫁债务。夫妻关系不和有离婚前兆或已经准备离婚时,夫或妻一方为获得更多利益,冒签配偶之名、偷盖配偶私章,擅自以共有房屋进行抵押贷款,企图获取贷款归一人使用或私藏,还款责任则由双方共同负担。
4、银行放贷审查、监督不力。近年来,随着各大银行加强对公司类贷款的管理,公司贷款审核、审批、监督程序日益规范,“骗贷”现象普遍较少。然而个人贷款的审核、管理尚不完善,还存在很大漏洞,如身份证、房产证等相关资料比对不严,冒名签字不认证或无法认证,贷款发放后无跟踪、监督程序等,导致个贷类贷款特别是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中“骗贷”现象频发。
5、银行过分注重业绩,忽视贷款安全性。随着各大商业银行改制完成,金融界展开了如火如荼的竞争,银行间为争抢市场份额施行了各式各样的营销策略,其中不凡给职员下达放贷任务,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每年、每季、每月必须完成相应的放贷指标,否则将面临减扣奖金甚至换岗、下岗的后果,因此相关职员的工作重心是完成目标任务,而不是对贷款安全性进行审查,有的甚至与顾客串通,一方想多拿贷,一方想多放贷,一拍即合。
三、提出相关对策
1、提出司法建议,要求规范管理。“骗贷”现象发生的关键问题在于银行自身的审核、审批、监督程序不完善。建议商业银行要高度重视贷款安全性,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制定严格的贷款审查制度,同时施行合理、科学的业绩考评体制,特别要加强对房屋按揭等个人贷款的综合管理。
2、惩戒“骗贷”行为人。案件审理中发现骗贷行为,如已涉嫌犯罪则立即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如不构成犯罪,对其诈骗行为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
3、加强与银监会的沟通交流。及时将法院审理中掌握的“骗贷”情形、手段、技术等情况告知银监会相关部门,督促其提高银行业风险防范意识,改进相关设备,提高科技水平,尽可能减少放贷漏洞。
4、开展“骗贷”警示教育。在各大银行和公共场合开展多种形式的警示教育,一方面通过展示“骗贷实例”,让银行人员了解骗贷的实施策略和过程,使他们达到“知己知彼”,加强自身防范意识和技能;另一方面,警示社会大众要遵纪守法获取正当贷款,“骗贷”行为将承担严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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