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jujswa 发表于 2009-9-10 09:15:39

财政不拨款不是拒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法定理由

  8月初,妹妹说她小孩今年虚14岁了,从未领得过一分钱独生子女费,因为户籍所属圩洋村原属的新兴镇到目前为止仍未对当地无单位的居民起发独生子女费,现属新洋经济区但该村也只是从2008年才由村委会自筹解决本土居民的独生子女发放费用。她请本人帮忙维权。


  笔者立即与该村计生人员取得联系,被告知我妹妹妹夫虽然户口在本村,但属集体经济组织之外迁入,不予享受;独生子女费依法应由区财政拨款,但该村未收到区财政一分钱。本人自量圩洋村委员没有向未在任何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工作的妹妹、妹夫给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义务,随后到新洋经济区服务大厅咨询,被称为周主任的工作人员答复:“区财政没有拨付相关款项,我们无钱发放。”既然人家披露了区财政行政不作为造成这样的结果,笔者当然就上溯到县级部门。


  由于近期工作事务繁忙,直到前天我才得空向亭湖区计生委反映我妹妹从未领取独生子女费的问题,对方答复“要领等年底再说,区财政没有拨款,没发的又不是你妹妹妹夫二人。”我随之打印了一份题为《关于孙某、沈某独生子女奖励金不能发放是否政府有关部门拒绝提供资金支持的质询及协调解决费用发放的函》,先发往区长信箱后,然后于下午5:30将该材料当面送达计生委某负责同志。我针对性地向她提出:“首先,区政府一向拒绝履行法定义务,所以不能适用有关规定不予补发上年未领的独生子女费;其次,别人领没领与我无关,我只关心我亲戚的权益受到了不法侵害,大家都不发,并不意味着不发我就公平公正;再次,我所要主张的是历年的亏欠,以今年的应发费用到年底再议不能推托,”她说:“就是我们机关的有些职工也领不到独生子女费,区财政没有拨款。”我说:“你们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连内部职工的权益都没有能力保障,你们怎么有能力为全区的履行了计划生育义务的公民提供优良服务?或许你们是搪塞,如果区财政未拨款属实,请在书面答复时如实说明,我就会转头找上一位源头责任者。”她承诺会研究解决我妹妹妹夫的这个问题。


  昨天上午,我突然想起,如果计生委将我提交的材料当作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期限依法是两个月,费时太长。我立即考虑从政府信息公开着手,根据区相关制度,群众申请公开应当在15日内处理。我立即致电区政府办,在反映有关情况后指出:“如果区以财政紧张为由解释独生子女费经费未下达问题,那么就意味着《计划生育法》执行至今,一直拒绝履行法定义务,是为了节衣缩食省下新建办公大楼的费用;如果以往都努力地发了,那么可以确信,上半年新建的区政府办公大楼肯定会成为烂尾楼。即,该大楼的财政拨款,就是挪用了历年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以此作引,我提出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对独生子女费的财政拨款情况进行信息公开,因为有否拨款切实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的享受。陈姓工作人员让我找亭湖区计生委处理信息公开事项。


  昨天下午5点55分,我赶到亭湖区计生委找到了相关负责同志,要求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她答复:“办公室有关同志近期请假,无法找到相关申请格式。”我说:“作为一级政府机关,工作职能会因某个工作人员请假而脱节,不可思议。你未要求她办理适当的交接手续,就批准她请假了?如此,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如何能够保障?”她哑口无言。


  也拨打了一个电话后,对我说:“你的问题昨天我们做了研究,并联系了新洋经济区负责计生工作的张主任,我们先将新洋经济区的独生费解决。”我一听,呵呵笑道:“这样吧,你将圩洋村属于新洋的07年、08年两年的独生费给付,并且保证09年、10年的保证给付,该村属于新兴镇的年限的我也就不再主张了。我关键是不服政府这个理。”


  回家的路上,突然才想起突然亏了。“龙桥村是07年起加入新洋经济区的,我将新洋经济区成立理解成2007年了。”但想想圩洋村居民是从2008年才开始享受独生子女奖励金的,到底比人家多一年,而且自己已经说出口,也不好意思再改口了。


  今天上午路过新洋经济区办公大楼,我找到了张主任,她立即联系有关人员当场现付了07年、08年两年的独生子女费80元整。未付时,我好希望她踢皮球搪塞我,比如必须要我妹妹、妹夫本人来领取,让我可以有借口一直追溯到新洋经济区成立。可是,他们大抵也晓得厉害关系,张主任说保证待会解决费用,看来只好等领取今年费用时他们能百般刁难,给我创造机会了。


  领取费用后,有关工作人员在独生子女证上登记了发放记录。


  笔者借此机会告诉各位网友:政府如果的确没有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项目财政拨款,政府部门断然不敢白纸黑字对群众公开;一旦书面确认,将后患无穷。这是必然赢得这场较量的深层次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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