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高院副院长谈邓玉娇案哪些经验教训值得总结
6月16日,邓玉娇在法庭上。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今日在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结束。法院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予处罚。新华社记者郝同前 摄
9月22日下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晨做客人民网,以“严格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为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法院办案不能够埋头办案,一定要关注社会的所思所想,老百姓的所思所想,尤其是关于网络对我们正在发生的、正在审理的案子的关注,应该及时地与他们沟通。如果我们早一点能够准确地给网民一个信息,把信息透露给网民,反映更快一点,更积极主动一点,这样的话,不会像后来那样网上铺天盖地的很多议论。”王晨在谈到“邓玉娇案”的启示时说。
王晨在谈到“邓玉娇案”的处理和量刑情况时说,法院认为邓玉娇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鉴于邓玉娇精神上有问题,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同时,邓玉娇案发以后马上打110报警,投案自首了。再一个我们考虑到,人家邓玉娇要走,你不让人家走,邓玉娇具有防卫过当的情节。所以,这三个法定的情节,包括邓玉娇认罪态度好等等一些情节,后来我们以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分。这是这个案子的基本情况。
王晨表示,从这个案子里面我们还有很多经验教训值得总结。我觉得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就是法院办案不能够埋头办案,一定要关注社会的所思所想,老百姓的所思所想,尤其是关于网络对我们正在发生的、正在审理的案子的关注,应该及时地与他们沟通。如果我们早一点能够准确地给网民一个信息,把信息透露给网民,反映更快一点,更积极主动一点,这样的话,不会像后来那样网上铺天盖地的很多议论。这是我们的一些经验和教训,这确实是我们要汲取的。
第二方面,我们感觉到这类案子,越是社会关注的,我们越要依法办事。这也就对我们的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你的程序上面的处理,你的实体处理,无论是程序方面,还是实体方面,都不能够有任何问题。这个案子等于让老百姓用放大镜看你这个案子,所以严格依法,与这个案子顺利处理也是至关重要的。
王晨还在访谈中介绍了“邓玉娇案”的基本情况,邓玉娇案的案情发生在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几名招商办的领导和主任以及工作人员喝完酒吃完饭以后就到一个娱乐场所去游玩,其中有一个叫黄德智的人提出来提供异性服务,邓玉娇在那个房间里面,她不是异性服务的服务员,她是包房的服务员,邓玉娇就拒绝了,没有同意,黄德智这个人喝了酒,就不依不饶的,就认为,你不是提供异性需求服务的,你在这个洗浴包房里面干什么,就扯皮,两个人从包房里面扯到服务员休息室里面去了。这个时候,邓贵大,也就是案子的死者,听到黄德智和邓玉娇两个人在吵,其他还有很多服务员在解劝,邓贵大就跑过来,非常生气,说了一些不该说的话。领班要求邓玉娇离开服务员休息室,两次都被邓贵大拉回来了,第二次拉回来的时候,就把邓玉娇推倒在沙发上面。邓贵大仍然指责邓玉娇,情绪非常激动,邓玉娇就把随身携带的包包里面的一把水果刀拿出来,不分青红皂白,对邓贵大捅了四刀。(记者盛卉)
>>>新闻链接:
[*]邓玉娇刺死官员案一审宣判:邓玉娇免除处罚
当庭释放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