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公安局一大队长向当事双方索贿15万元遭起诉
利用办案之机,向双方当事人索取“好处费”15万元。昨(22日)悉,荆门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商业犯罪侦查大队原大队长刘怡因涉嫌受贿罪,在广水市法院受审。新中国60年法治建设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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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水市检察院诉称,2006年10月,荆门某公司董事长吴某发现总经理谢某有违法行为,找到时任大队长的刘怡和民警王某(另案处理,因犯受贿罪已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咨询。吴某对刘怡表示,如能在办案中减少其经济损失,给刘人民币15万元。同年11月,荆门警方对谢某挪用资金案立案侦查,指定由刘怡和王某主办。
2007年4月,经当地政府出面调解,谢某支付吴某3000万元,吴某到警方撤销指控。同年10月,刘怡以借款买车为名,向吴某索要10万元。但吴称手头资金紧张,只向刘怡提供的卡号汇了5万元。
2007年11月,刘怡以借款为名给谢某发短信,索要10万元。谢当时正在办理撤案手续,表示同意。刘怡将妻妹的卡号提供给了谢某。当月20日,谢某安排其妻汇款10万至刘怡提供的卡号,刘怡分36次将10万元现金全部取出。(楚天都市报 特约记者梅应华 通讯员刘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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