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评不仅仅是权利──献给09年教师节
8月份教育部发布了一个《中小学生班主任工作规定A>》,其中第十六条引起一些冷嘲热讽,该条规定:第十六条 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有关负责人在向媒体解读该规定时,说,
保证了班主任教育学生的权利,使班主任有更多的空间来做班主任工作。在我们强调尊重学生、维护学生权利的今天,一些地方和学校也出现了教师特别是班主任教师不敢管学生、不敢批评教育学生、放任学生的现象。新出台的《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保证和维护了班主任教育学生的合法权利,使班主任在教育学生过程中,在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的同时,不再缩手缩脚,可以适当采取批评等方式教育和管理学生。
对其中所说班主任老师“缩手缩脚”不敢管、不敢批评教育学生的现象,我见过听过很多,所以看到这个规定我还是比较认同的。
其实,学校教育存在两种极端现象,一种是各种骇人听闻的体罚学生甚至是残酷的虐待,另一种就是前面说的老师因为各种缘由而消极不作为。
我对自己度过的小学和初中时光记忆犹新,尤其是挨打的那些情节。小学时代,我有个毛病,就是不做作业,从来不做。为这事儿,我在家被父母揍,到学校又被老师罚,可是我至今都想不通为什么惩罚措施不能在我身上发生教育作用。初中时就好多了,我记得只是在初三时因为考试不理想被揍一次,因为和人打架被揍后又在红旗下罚站。
我的遭遇还算好,毕竟比较老实,考试成绩也还好,其他一些被认为是捣蛋鬼的同学a>可就惨了,现在我总是把那些事当段子讲,想想当年似乎也没什么恐怖,也许是从小枪林弹雨、刀光剑影磨炼出彪悍来了。
时过境迁,回头评论我经历的这些老师的教育方式,并不觉得有多么反感。但这只是个人感觉,而且,这些老师的体罚大部分时候还算能掌握好尺度。要从普遍意义上讨论这个问题,我认为不应一味强调表扬、鼓励,而批评教育也是必须的,其方式包括惩罚。目前我国的教育法完全禁止体罚,我觉得不妥。我赞成体罚,但需要有手段、程度等方面的限制,以免教育不成反而给学生造成身心伤害,另外还应体现程序正义,比如明确宣告何种情形会导致何种体罚等等。
我们有段时间太强调学生“权利”,学生及其父母方面的不能这不能那之类的要求对老师的教育造成太多限制,学校和老师们出于趋利避害考虑自然就会做出一种貌似理性的选择——我不管了!我听说有个小学生的父亲经常被学校召去,仅仅因为该学生犯了诸如上课有小动作之类的错误,而老师又不敢批评。后来因为太过频繁,这位父亲不胜其烦,自己反而当着老师的面把孩子狠狠揍一顿,还说给自己丢脸、添乱。我想,老师一定暗暗冷笑。
就和另外一个教育领域的现象即强调课堂教学以学生为中心一样,都是过犹不及的事。
现在教育部意识到这种消极不作为现象的普遍性和危害,于是规定老师“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这种表述针对上述现象是有些矫正意义的,但难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嫌疑。
当体罚造成的事故太多,学生家长不满时,就说要禁止体罚;当学校老师无事可做时,又强调有批评教育的权利。照这样下去,教育部不是忙死累死就要笨死。
我的意思是教育部这个第十六条改成“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是班主任的职责”。是职责而不仅仅是权利,既可以对抗学生家长的无理要求又可以避免学校和教师对学生放任自流、无所作为,以至于丧失学校教育存在的意义。
九月十日是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节,谨以此篇献给中小学教师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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