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qxmmnn 发表于 2009-9-26 21:50:35

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今年激增

  今年以来,江苏崇安法院已受理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案件23件,而2008年全年仅为4件,增幅达475%。服装、电器等传统商品消费纠纷不断的基础上,数码产品及其配件、医药保健品等商品纠纷也开始涌现,几乎涉及了所有的消费领域。近日,崇安法院对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呈现出的新特点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特点:


  1、因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产生的消费纠纷已逐渐丧失了主流地位,23起案件中因质量问题发生纠纷的仅为2件。而大量表面上并不存在质量问题的广告误导、虚假宣传等,正在成为消费纠纷的主要内容。这类纠纷中,消费者对于产品的质量不存在异议,有的消费者甚至没有使用过产品,而要求退货或者认定欺诈双倍赔偿损失。目前这类消费纠纷主要涉及如下内容:一是产品存在虚假宣传,如在产品包装或宣传资料上宣传具有治疗某种疾病的功能。二是缺乏强制性认证标志。如手机缺乏进网许可证、食品缺乏QS认证标志等。三是产品标识中的成分含量与实际不符。四是销售的产品并非原装产品,如消费者购买的数码相机或其中的配件经过鉴定并非为该品牌的原装产品,产品虽然不存在质量问题,并未影响使用,但消费者认为其未经告知却买到了“水货”而主张赔偿。


  2、标的额大幅攀升。从案件标的来看,已经从最初的六七百元上升至五六万元。传统的消费者权益案件,大多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进行索赔,即俗称的“双倍赔偿”,2009年6月《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后,“买一赔十”(《食品安全法》第96条)已经成为一些维权者首先选用的条款,维权所涉商品扩展至蛋白质粉、人参、药剂等与食品相关的领域,索赔额也从最初的双倍升至十倍。与此同时,查档费、检测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甚至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开始出现在索赔请求范围内,造成案件标的额的大幅增长。


  3、调解撤诉率高。此类纠纷大部分案件在开庭前,消费者即与商家达成和解并申请撤诉,只有极少部分案件以判决方式结案。在已审结的17件案件中,有13件均为调解撤诉结案,且大都是消费者与商家在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而撤诉,消费者的要求大部分能得到商家的满足,维权成功率较高。


  4、被诉商家知名度较高。这些案件中,作为被告的商场大多有着较高的知名度,如商业大厦集团、八佰伴商贸有限公司、新世界百货公司、三阳百盛广场有限公司等,既有著名的老企业,也有近年来发展态势良好的购物场所,其共同特点是均具有较高声誉,且有相当的经济实力。这些单位出于维护企业自身声誉的需要,大多愿意和原告协商,满足原告的要求而解决纠纷。


  5、原告存在“知假买假”的可能性。从案件情况看,存在同一原告在多个商场购买商品、不同原告在同一商场购买同一商品、同一原告在一家商场购买多件商品等情况,如吴某在不同药店购买同一种喷剂后先后6次诉至本院,而其在本市其他法院也有多起类似的案件。而有些原告在购买商品后,会随即委托检测机关检测商品,甚至在部分案件中,还会向法院提交类似案件的生效文书,供法官参考。此种情况下,虽然被告大多抗辩认为原告系出于诉讼目的而非普通消费者,但很难举证证明原告系“知假买假”行为。


  6、职业打假人出现规模化、分工化趋势。与之前王海个人单打独斗不同,一些职业打假人开始组织公司或团体,如王海热线保护消费者权益非营利项目组织、调查师事务所等,聘用或指导一些人到各大商场购买假货或存在问题的商品,然后由专人进行诉讼,严格分工,意图绕开“消费者”的定义和“知假买假”是否适用“双倍赔偿”的争议。职业打假呈现出有规模、有组织的态势,这种情况加大了查清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难度。


  建议:


  1、严格甄别“消费者”,打击“知假买假”。《消法》中的“消费者”参与买卖交易的目的是“满足生活需要”,而“知假买假”者进行交易目的,是利用法律的规定获取双倍赔偿,本质上变成了一种营利行为。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过依法审理,查明事实,一方面对真正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另一方面对“知假买假”的行为坚决不予保护。


  2、加强法治宣传。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的传播、监督功能,对不法经营行为予以曝光。通过定期的、不间断的法治宣传,普及法律知识,一方面使消费者了解最新的与其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a>,一方面也使经营者在合法经营的基础上,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兼顾消费者和经营者两者的利益,从而使得市场经济秩序井然。


  3、建立有效的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在传统诉讼解决纠纷的基础上,借助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力量,构建大调解机制和委托调解机制,充分发挥其调解作用,有效化解纠纷。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今年激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