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wpecrv 发表于 2009-9-28 19:21:16

北京边检提示:护照挂失即无效 出入国境需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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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两位女烟民在一商场内抽烟被拘留5天据公安部网站消息,在国庆节和中秋节到来之际,北京边检民警提醒广大出境游旅客,出国旅游期间务必注意妥善保管好护照等有效的出入境证件。如果发生护照等有效证件在国外发生遗失或者被盗等不能使用的情形后,要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驻外挂失,并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免耽误回国行程。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护照等证件一经挂失即被视为无效,不能再作为有效的出入境证件继续使用。但是,如果被挂失证件还附有有效签证,则可以在申领到新证件后与新证件合并使用。
近日在首都机场发生一起旅客持已挂失护照入境受阻的案例。旅客高某在畅游欧洲七国期间,偶然发现自己的护照找不到了,为了顺利回国,他便到中国驻外使馆办理了护照挂失手续,并按照相关规定申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但在回国前整理行李时,高某无意中在自己的行李中发现了已经被挂失的护照。由于对国家的出入境政策不太了解,高某在首都机场仍然使用已挂失的护照办理入境手续。边检民警在查验高某护照时,发现该证件已被宣布作废,便依法将高某阻留在口岸。经过一番详细询问和查验后,边检民警了解了事情的原委,核实了高某的身份,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准其通关,但依法收缴了其已挂失的护照。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16条规定:护照持有人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护照遗失、被盗等情形,由护照签发机关宣布该护照作废。伪造、变造、骗取或者被签发机关宣布作废的护照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23条规定:短期出国的公民在国外发生护照遗失、被盗或者损毁不能使用等情形,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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