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认定八种情况属于“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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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庆安保工作全面就绪新华网北京9月30日电(记者余晓洁、陈菲)国务院法制办30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对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行为给出了具体认定标准。
征求意见稿规定,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不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同样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信息的;(二)不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的;(三)以获得特定区域、行业或者部门奖项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四)对不同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审查或者评审标准的;(五)要求提供与投标或者订立合同无关的证明材料的;(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者生产供应者的;(七)限制投标人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的;(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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