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感功夫 发表于 2009-10-3 17:30:33

勒令医院都不准开胸验肺更可怕

  河南省新密市刘寨镇农民工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张海超16日向新华社记者证实其已获得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各种赔偿共计615000元(9月17日新华社)。

  我国洋洋洒洒一万多字的《职业病防治法A>》为什么“保护不了”一个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呢?这是摆在所有国人面前不能不正视和考虑的个大问题,不认识到此问题,就不能真正、确实地保护农民工们的合法权益。“我国有毒有害企业超过1600万家,受到职业病危害的人数超过2亿。在这2亿人的巨大群体中,农民工占了绝大多数”(数字见8月2日新京报)。实践再次证明,仅有再明白、再流畅的法律条文,而没有谁在后边“监督执行”这部法律,就是有再好的《职业病防治法》,对于那些受到职业病危害的农民工来说也是“徒有虚表”的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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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少,张海超的“开胸验肺”就有力地证明了此条法律不仅没给自己带来多少确实的“保障”和“实惠”,反在《职业病防治法》实施7年后的如今,还把自己推向“阎王殿”里走了一遭。虽说张海超得到了615000元的赔偿,可这个赔偿是用“惊天地、泣鬼神”的“挨一刀”的壮举而换来的!甚可说这笔赔偿金是理性地拿上自己的性命而“赌”回来的。所以,我的结论是,开胸验肺后才得到赔偿根本不值得称颂,从事粉尘等有害工种者不经开胸验肺,对本单位的职工患上“尘肺”后,用人单位能主动承担、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津贴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及义务才是值得我们颂扬的。

  至于将“尘肺”鉴定成“肺结核”是故意还是误鉴?至于为其从事有害工种的企业却一直何以敢断然拒绝、抵制为张海超提供、出具相关资料的法定义务?想必这两个问题在人们的心理人人都有个“定盘星”!时下,虽然许多观念、想法与时俱移,可那句“人敬富的,狗咬破的”谚语很是“根深蒂固”。不过,更多的百姓更能明白自己在和“外界”打交道中所处的“坐标”是“几斤几两”,粗浅的哲学道理——“人不敬咱,咱怨谁”是有着比神还高的自知之明。

  尽管“开胸验肺”是农民工谁也剥夺不掉的一项自愿权利,可这个自己愿意而没有谁强迫的权利,不见得就能常通,因为相关的职能部门已下大力气决意要堵上这条“通道”,开胸验肺的郑大一附院被通报批评还被立案调查就是强烈的信号!据此研判,我敢断言:日后的“开胸验肺”会“绝迹”,这个绝迹不是别的,也不是用人单位“一夜间”就能为从事粉尘等有害工种者患上职业病后则能主动为其承担应尽或必须承担的义务、责任,更不是职业病鉴定机构日后就不会“看走眼”,而是今后没有哪个医院再敢为农民工再行“开胸验肺”的“理疗”手术了。

  农民工在医院理智地行使自己“明见明”的权利时,相关医院遭到政府部门的“通报批评和被立案调查”是对“公平、正义”的最大打击。当一个农民工深知自己患上的是职业病,而相关职能机构却非要颠倒黑白地说是“自生的病”,为求真相而去医院选择理性的做法也给彻底堵上后,请问:职业病患者还有什么办法和渠道来推倒“故意违背事实、颠倒是非”卑鄙而霸道、恶劣的“鉴定”呢?去医院“明见明”地开胸验肺和采取“自杀、自残”的非常手段来维权是有着本质上的截然不同。

  当农民工遭到“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困境时,农民工开胸验肺何错之有?当农民工遇到把“尘肺楞说成是肺结核”的权威病名时,为其洗清“尘肺”的医院何过之有?去医院理智地开胸验肺一不祸害他人,二不会引发社会动荡,三不影响和谐,既能明辨是非,还能满足自己对自己身体状况的“知情权”,这样一举好几得的做法缘何就不能顺其自愿?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开胸验肺就是对职业病鉴定机构的最好监督。日后的开胸验肺被勒令“绝迹”,剩下的职业病鉴定机构还能有什么顾虑?试想:一个好端端的壮工谁想去医院做“理疗”手术?为什么我们平民百姓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就这么难?没有为“尘肺”患者开胸验肺的医院更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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