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纠纷解决的畅通之道
近年来,江阴法院受理的劳资纠纷案件在数量上居高不下,该类案件与人民群众的生计息息相关,并且形式越来越多样,案情越来越复杂,往往还伴随集体性突发事件,无疑增加了法院的处理难度。因此,法院是否能够建立有效的劳资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是否能够及时解决劳资纠纷,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形成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对于维护社会的和谐文明,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将从劳资纠纷的产生原因和主要特点出发,探讨解决我国企业劳资纠纷的司法对策。一、 劳资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特点和表现形式
原因:除受国际、国内宏观经济环境变化的影响,劳资纠纷大幅度上升的原因还包括以下几点:(1)劳动关系利益化。在市场经济作用下,一些企业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不惜违反劳动法律法规a>,加上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监管职能薄弱、工会组织的监督力量不足,造成了劳动关系的不稳定、不和谐。(2)企业管理不规范。主要体现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不规范,缺乏有效的治理模式。如在企业改制工作的全面推行过程中,一些企业不能严格执行法律和政策,操作不规范,甚至扣发或违规降低补偿金或安置费。(3)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提高,维权成本大幅降低。随着劳动合同法a>的出台,对劳动者权益保护提升到新的高度,如违约金的成倍增加、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追索加班工资,而国务院《诉讼费a>用交纳办法》又将劳动者维权成本大大降低,目前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a>案件每件诉讼费a>只有10元。加上《劳动争议a>调解仲裁法a>》规定一部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原通过仲裁解决的劳动争议a>案件直接起诉至法院,也是劳动争议a>案件上升的重要因素。(4)滥用诉权、过度维权现象的产生。出现劳动争议a>“专业户”。有些外地人自认为熟悉劳动法律法规a>,专门为外来务工人员代理劳动争议a>案件,成为劳动争议a>代理“专业户”。虽然这些人一定程度上也在维护劳动者权益,但他们出于对代理案件经济利益的追求,会滥用诉权,造成过度诉讼,不利于纠纷解决和劳资关系和谐稳定。
特点:近年来的劳资纠纷呈现如下特点:(1)非公有制企业劳资纠纷数量占绝大多数,且多以用人单位败诉为主。从劳动争议a>发生的用人单位类型看,自199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企业劳动争议a>处理条例》以来,国有企业劳动争议a>案件所占比例直线下降,非公有制企业案件明显上升。主要是私营、三资、乡镇企业和个体户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引发劳资纠纷。(2)因追索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经济利益的争议居主导地位。劳动关系双方对经济利益的重视程度高于对权利的重视程度,由于劳动者处于劳动关系的弱者地位,个人很难为权利与用人单位抗衡,因此多从经济利益方面找回损失,而用人单位对违约出走的劳动者,也大多以经济赔偿为由提出申诉。(3)集体劳动争议a>上升幅度较大,主要集中在建筑施工单位和非公有制企业。集体争议呈现突发性强、人数增多、处理难度大的特点。(4)无证无照的家庭作坊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资纠纷增多且处理难度大。我市目前尚存在着大量无证无照的家庭作坊,雇工人数少的几人,多则100多人,劳动用工极为混乱,是劳动争议a>产生和激化矛盾的源头之一。
表现形式:劳资纠纷的表现形式主要有:(1)因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压低、截留劳动者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a>。(2)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主要表现为用人单位无故解聘和劳动者擅自“跳槽”等两方面问题。(3)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的理赔而发生争议,具体表现是一些企业忽视安全生产,劳动条件恶劣,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进而直接导致职工工伤事故屡屡发生。(4)企业经常要求职工超时超点工作却不按规定发放加班工资,一些企业甚至强令职工加班,否则就罚款、扣钱或解聘。(5)不少企业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少报、瞒报、漏报、拒报等现象时有发生。
三、处理劳资纠纷案件的应对策略
如何正确处理好劳资纠纷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难题,这不仅关系到社会稳定,而且对于我国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我将从机制创新、审判职能、调查研究和宣传范围四个方面对如何解决劳资纠纷做一个探讨。
(一)创新工作机制,从高度上把握劳资纠纷的处理。
1、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院长牵头,各领导干部负责的金融危机司法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落实责任、各司其职,并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本部门劳资纠纷处理的工作进展和经验做法的情况汇报工作。各领导不定期深入负责部门进行督促检查、具体指导,将共性的问题及时反馈到领导小组,共同探讨。
2、加强对企业劳资纠纷的舆情监测。
法院通过成立专门的处理劳动纠纷突发事件办公室,出台《处置因企业劳资纠纷引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应对事件的组织、协调、指导、处置等工作,并通过加强与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仲裁机构、总工会等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对所辖区域内的企业进行摸底排查,随时掌握企业劳资关系的最新动态。对于有欠薪苗头的企业可通过工商、税务等部门适度干预其经营,防止个别业主转移、隐匿资产。
3、建立大要案报告制度。
对于涉及金融机构、国有资产、企业改制、资金链断裂、投资者出走等产生的群体诉讼以及影响金融经济秩序稳定、社会稳定等特别重大的案件,各业务部门应从立案、审判、执行各个环节中发现苗头,加大矛盾排查力度,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对于短期内涉及同一企业立案数量骤增现象及具有示范效应、可能引起连锁反应的重大案件,应及时向本院领导、上级法院以及当地党委、政府报送预警信息,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争取支持、协助和理解。
4、探索建立中小企业、建筑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对于所有承接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在三年内有拖欠工资行为的中小企业以及一些抗风险能力较弱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工人数量、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让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当企业出现拖欠工资问题时,便可用该笔保证金支付工人工资,在企业恢复清偿能力后,再将保证金中垫付的工资款返还到保证金中。保证金不足部分可考虑从政府财政拨款和社会募集资金等多种渠道筹措。
(二)加强审判职能,从力度上完善劳资纠纷的审理。
1、实行审判专业化与巡回审判相结合。
建立审理劳动争议a>案件专门合议庭,加强对劳动争议a>案件的专业化审判,同时将合议庭设在市总工会实现巡回审判,进行集中的劳动争议a>审判培训和调查研究,以缩短诉讼时间,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
2、建立劳资纠纷案件办理绿色通道。
法院在审理、执行阶段开辟绿色通道,快速高效地审结和执行劳资纠纷案件。针对大部分企业欠薪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特点,依法运用支付令方式处理;对需要及时处理的金融纠纷、涉农及其他涉民生案件,适用快立、快审、快执的“绿色通道”,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加强立案、审判、执行各环节的调解工作,注重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多种途径调处纠纷,努力将大量的纠纷化解在基层。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尤其是群体性纠纷,要强调“多调少判”,在不违背法律基本精神的前提下,更多地考虑当前特殊经济形势,有效化解矛盾,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4、 强化诉讼指导和司法救助力度。
进一步加强对涉金融纠纷案件的诉讼指导和风险释明,强化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引导,做好辨法析理、释法答疑工作。对经济困难无力缴纳诉讼费a>并申请减免的劳动者,审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缓减诉讼费a>用。
5、采用分类指导和规范执法的方式,降低企业实体风险。
对于资信良好、暂时陷入资金困境的负债企业,积极开展互利双赢的调解工作,努力促成当事人以分期还款、延长付款期限等和解方案达成偿债协议。对于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案件和劳资、债务、合同纠纷,要协调有关部门尽可能采取调解、和解等方法,配合做好职工安置、工资发放、债权债务处理等工作。
6、及时控制和慎重处置企业资产。
采取灵活有效的诉讼保全措施,对引发劳资纠纷案件的企业资产和设备进行有效控制,督促企业清理资产和债务,同时针对企业经营状况不同分别采取措施,如对于已经破产、停产的企业闲置设备,要及时通过拍卖程序使资产变现,确保拖欠工资的清偿;而对于尚能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采用“放水养鱼”的方式,保证设备正常运转,促成劳资双方和解达成延期偿还协议,以尽可能避免有挽救希望的企业关门倒闭。
(三) 及时总结经验,从深度上剖析劳资纠纷的原因
1、加强法院调研工作。
法院应当密切关注经济社会环境的新情况、新变化,深入开展前瞻性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审判经验,研究制定相关指导意见。通过对审判运行态势的分析、对辖区企业的走访等形式进行调研,不断提高对各类敏感问题发展趋势的预测能力和疑难复杂问题的处置能力。
2、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专题调研。
在法院实际工作中,重大疑难案件频繁出现,这类案件处理难度大又往往受到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因此,应加强对这类案件的管理,及时进行专题研究,从而探索出审理工作新方法。
(四) 扩大宣传范围,从广度上防范劳资纠纷的产生。
1、加大劳动法律法规a>宣传力度。
加强对《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a>》、《劳动争议a>仲裁调解法》等法律法规a>的宣传,及时提供法律咨询a>;针对企业在劳动用工中经常出现的问题研究法律对策,帮助和督促企业建立合法合理的用工制度,预防纠纷的发生。
2、为辖区企业提供司法建议。
在我院正在进行的“百名法官进百企”的活动中,结合法院审判实践,我们向市区8000余家企业发放《关于企业防范经营风险十项提示》,并将进一步针对企业遇到的个性法律难题展开“一企一策”活动,为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帮助。
3、加强司法宣传工作。
充分运用各种舆论工具和宣传载体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活动,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组织专题报道等形式向劳资双方阐明法理,促使其依法履行权利义务。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增强依法经营和风险防范意识,营造公平有序的经济秩序,避免产生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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