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冰毒贩卖网的覆灭
深圳、苏州、南通、连云港,这些在地图上并不完全相连的地名,却因为一伙冰毒犯罪分子被联系在一起。9月22日,随着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对朱道华、王宝发、崔益民、金浩、施贤、胡跃飞等案犯的一审宣判,以及前期南通市中级法院对程翔、阚新红、程敏的宣判,这个贩毒网成员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至5年6个月,小网络在倾刻间土崩瓦解。夫妻贩毒带上同乡STRONG>
被告人程翔、阚新红系夫妻,连云港人,都具有大专文化,一个30岁,一个29岁。女案犯程敏则是他们的连云港同乡,高中文化,暂住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棕榈湾22栋601室。2008年4月,三人见贩毒有利可图,也为自身吸食方便,三人结起贩毒品小团伙。
2008年4月至6月,程翔、阚新红、程敏共同向朱道华、王宝发、崔益民、金浩、施贤、胡跃飞等人贩卖、运输毒品,其中程翔参与贩卖、运输毒品冰毒73.96克,麻古7379粒计583.01克,K粉17.08克。阚新红参与贩卖、运输毒品冰毒50克,麻古7379粒计583.01克。程敏参与贩卖、运输毒品冰毒12克。
2008年6月4日22时许,海安县公安机关在海安县海安镇某宾馆6078房间将崔益民抓获,当场查获冰毒0.05克(已被收缴);在该宾馆4158房间,将正在吸食毒品的朱道华和程翔等人抓获。公安机关随即顺藤摸瓜,向这个毒品网展开抓捕行动。
当夜,在崔益民的协助下,公安人员将王宝发抓获。次日,崔益民带领公安人员至苏州市程敏租住地,由公安人员将程敏抓获。程敏归案后,检举阚新红及胡跃飞贩卖毒品的事实,阚新红于2008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
公安机关破案的同时,收缴了酒精灯、自制矿泉水瓶等吸毒工具,以及电子秤、冰毒、麻古、K粉等。警方出具的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证实程翔、程敏被抓获时尿样检测呈阳性反应。两人均吸食过冰毒。
南通中院一审判决被告程翔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阚新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程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
盘居海安上串下联STRONG>
被告人朱道华、王宝发、崔益民系江苏南通海安人。朱道华,曾用名朱加伟,绰号朱三,男,34岁。王宝发,绰号王四,男,39岁。崔益民,绰号三明,男,43岁。
综合查明,崔益民于2008年4月至6月间,单独或伙同他人贩卖、运输冰毒合计33.25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麻古20粒计1.4克、含麻黄碱成分的麻古20粒计1.6克;朱道华单独或伙同他人贩卖、运输冰毒合计27.4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麻古20粒计1.4克、含麻黄碱成分的麻古20粒计1.6克;王宝发单独或伙同他人贩卖、运输冰毒合计16.6克。
崔益民以贩养吸。2008年4月中旬的一天,崔益民以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向邵雪峰(已被判刑)购买20袋冰毒合计6克。崔益民吸食一部分,又将其中3袋约0.9克以每袋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记账出售给王宝发;另又将3袋约0.9克分别以每袋人民币250元、300元不等的价格予以出售。
2008年4月下旬的一天,朱道华在苏州市以10000元的价格向程翔购买冰毒8克。朱道华返回海安后,在海安镇人民中路某宾馆内,将其中约7克冰毒以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宝发。王宝发经称量将该7克冰毒分成23袋(每袋约0.3克),并将其中的20袋冰毒约6克,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欠账出售给崔益民。同年5月上旬,崔益民在海安县城、烧烤店等处,将其中的14袋约4.2克予以贩卖,其中7袋以每袋人民币250元的价格划账出售给王宝发,另外7袋以每袋人民币400元、500元不等的价格予以出售。
2008年5月中旬的一天,朱道华明知崔益民系贩卖毒品,乃受崔益民的委托在苏州市木渎镇程翔的租住房内向程翔购买了2.4克冰毒,此后其将该毒品交给崔益民,崔益民给其人民币2000元。同月,崔益民在海安黄山友家中,将其中1袋约0.3克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出售给黄山友;在海安镇人民中路某宾馆,将1袋约0.3克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宝发;后王宝发根据崔益民的要求,在204国道边某宾馆旁,以每袋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帮崔益民代卖给孙敏2袋约0.6克冰毒。
2008年5月底,朱道华受崔益民委托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在通州市向陆松兵(另案处理)购买两袋约6克冰毒。同日,王宝发明知崔益民系贩卖毒品,经韩辉(另案处理)介绍,在通州向一东北人以欠账方式为崔益民代为购得冰毒10克,后崔益民认为该冰毒质量不好,将该冰毒退给王宝发,王宝发又退还给东北人。
2008年6月2日晚,朱道华、崔益民与程翔在海安镇人民中路某宾馆会面,朱道华向崔益民介绍程翔系贩卖毒品者,同时又介绍崔益民也是贩卖毒品者。后崔益民提出要向程翔购买毒品,并相约到苏州进行毒品交易。次日,三人赶赴苏州,在苏州木渎镇棕榈湾22幢601室内,程翔安排程敏负责称重毒品,朱道华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向程翔购买冰毒8小袋合计2克,朱道华随后将该毒品予以出售。同时,崔益民向程翔购买10克冰毒及40粒麻古,其中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麻古20粒计1.4克、含麻黄碱成分的麻古20粒计1.6克。双方约定价款为人民币7000元,崔益民当场给付人民币2500元。崔益民将该批毒品带回海安,在被公安人员抓获时,该毒品被其扔进厕所马桶内冲掉。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朱道华、王宝发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崔益民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三被告人均系立功,依法均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判处被告人朱道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王宝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千元。被告人崔益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深挖线索扩大战果STRONG>
程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委托金浩、施贤向陈大海购买冰毒的事实,并在公安机关提供的照片中辨认出施贤。公安机关遂上网追逃二被告人。施贤于2008年8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机关抓获,金浩于2008年9月4日被连云港市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金浩,绰号金二,男,28岁,连云港人。被告人施贤,绰号肥仔贤、阿贤,男,30岁,广东省海丰县人。二犯归案后交待,2007年10月份,金浩受程翔委托联系购买毒品,遂与施贤取得联系。当月下旬,金浩与程翔至深圳市罗湖区老地方酒店与施贤见面,金浩、施贤明知程翔购买毒品系为贩卖,仍居间介绍程翔以7000元的价格向陈大海购买冰毒25克。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金浩、施贤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遂判决被告人金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千元。被告人施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千元。
程敏检举胡跃飞等人的犯罪事实后,胡于2008年6月27日在连云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胡跃飞归案后交待,2008年4月27日,其电话与程翔商定以22000元的价格购买2盎司(约50克)的冰毒。当日,程翔在苏州市木渎镇将装有2袋冰毒的薯片盒子交给阚新红,安排阚新红乘出租车去连云港与胡跃飞进行交易,程敏随车同去连云港。次日凌晨1时许,阚新红到达连云港后,将胡跃飞带至连云港市连云区西园路25-32号楼2单元101室的家中,将装有2盎司冰毒的薯片盒子交给胡跃飞验货。
胡跃飞拿到毒品后离开,以人民币2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钱刚48克(公诉机关指控35.5克)冰毒。后胡跃飞再次与程翔商谈价格,扣除程翔以前借款的利息等费用计人民币4000元,将其余的购毒款人民币18000元交由阚新红带回。
庭审中,被告人胡跃飞提出其是帮钱刚代买毒品,且未从中加价的辩解意见。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胡跃飞与程翔之间是一个买卖毒品的交易过程,其与钱刚之间又是一个贩卖毒品的交易过程,他们之间是上下家的关系,胡跃飞的行为应构成贩卖毒品罪,至于其是否加价牟利,不影响对其的定罪。遂判决被告人胡跃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8千元。
海安县法院对6名毒犯进行了公开审判,1000余名在校师生旁听了宣判。宣判会上,还对另外3名盗窃犯和2名抢劫犯一并进行了宣判。
点评STRONG>:曾几何时,在沿海小城的海安,人们说到冰毒还谈虎色变。意想不到的是,当前在我们身边就发生了贩买毒品的恶劣事件,并呈现向网状扩散之态,在让我们倒吸一口凉气的同时,不能不让我们对如何做好毒品防范工作产生深思。海安县通过召开宣判大会,邀请在校师生到庭旁听,教育旁听人员自觉不沾毒、不吸毒,具有直观教育效果,值得借鉴。
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程翔等案犯,曾经大称兄弟的光景尚在眼前,一个人临难后,倾刻间所谓的“坚守”不留毫厘,所谓的兄弟情比纸还薄。因此,同案犯的承诺你任何时候都不要轻信,最好的办法还是不要踏进犯罪这条河。
阚新红的辩护人在庭审中向法院提交了程翔与阚新红所生儿子因吃三鹿奶粉而患病的医院病历证明等、三鹿公司的赔偿金收据及程翔与阚新红父母身体状况不好的证据,请求对阚新红量刑时予以考虑。如果早知今日,又何必当初呢。他们在危害社会的同时,最终也伤害了自己及家人。但愿类似的悲剧不再重演。
[法律链条]STRONG>《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a>》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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