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rfmbi 发表于 2009-10-9 17:52:45

免费给梁丽治疗像是“国家赔偿”

  备受各界关注的“梁丽案”25日审查终结,当事人梁丽因其行为未构成盗窃罪,被检察机关解除取保候审。但刚刚获得人身自由的“捡金女”却已身患重病,贫病交加。昨日,记者获悉,深圳市慈善会同仁女性健康关爱基金已决定向梁丽伸出援手,为她提供全程免费治疗(9月30日深圳新闻网)。


  梁丽被不起诉后,她将会获得什么补偿?这是人们目前普遍最为关注的突出问题,检方的不起诉梁丽是因其盗窃罪的不能成立,而恰好此前梁丽正是被头顶上“盗窃罪”才被司法机关“抓捕归案”的,并且梁丽被整整羁押了9个月之多。从公平、正义的角度来看,梁丽的确是被抓错了,对于失去自由9个多月的“日日夜夜”,相关机关应当给梁丽一个说法。


  这个说法就是,公民一旦被抓错了,就要得到国家赔偿。但是,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对此给出的说法是,检方认为梁丽的行为“更符合侵占罪的构成特征”,如此一来,梁丽就是个“有罪之人”,“有罪之人”是不能获得国家赔偿的。但是,侵占罪是自诉案件,作为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被害人只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并没有明确指出侵占案首先由“公安机关先行侦查、检察机关随后跟着介入”。


  既然国家将自诉案件的追诉权交由受犯罪直接侵害的被害人行使,显而易见,是否追诉皆是由被害人来自行决定的。自诉案件主要是侵害了公民的个人私权,而且案件事实清楚,被害人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侵害了自己的权利,不需要专门侦查的案件,因自诉案件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公民个人的利益,对社会危害不大,所以法律规定自诉的追诉原则是“宽松而又灵活”的。然而,对梁丽的“追诉”却不是遵循的“宽松而又灵活”的原则!梁丽被逮捕后,岂有公安机关经过两次补充侦查、检察院再将“自己不能起诉”的案件再“回锅、退还”给“被害人”来起诉的道理?据此,相关机关应当给梁丽一个说法。


  批捕梁丽的是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而做出“不起诉”梁丽的也是宝安区检察院,可“同仁女性健康基金”恰好就“落户”在该市“宝安区深圳同仁妇科医院”,据深圳市“慈善会同仁女性健康关爱基金负责人介绍,基金将专项拨款全额承担梁丽的住院费、检查费、治疗费及手术费。治疗期间,医院将承担梁丽及丈夫的食宿费用”。从特区用“基金”对一个河南籍的妇女实施“援助”及“基金管委会积极联络梁丽家属”来看,同仁女性健康关爱基金管委会的“决定”,免费给梁丽治疗像是“国家赔偿”。因为,为特困患者进行“全额免费检查与手术”只有本人和其家属的申请才可获得这些,从报道来看,梁丽和其家属并没有递送“申请”就“轻而易举”地获得了所有的免费治疗以及“医院还要承担梁丽丈夫的食宿费用”,透过现象看本质,免费给梁丽治疗俨然是“国家赔偿”!


  梁丽一案如果不是不能“起诉”,梁丽及其丈夫还能有此特殊的“待遇”吗?我看未必,因为这个“基金管委会”不是“民间组织”,而是“官方”的,再从深圳市慈善总会成立了专门的理事会并制定了严格的操作执行章程来看——妇科重症疾病患者最多才可申请1000元慈善会基金援助。梁丽一案虽未启动“国家赔偿”的程序,但那“基金管委会”的决定“不计”支出银子的多少来“全额援助”梁丽,梁丽也算得上是“幸运”或得到了“国家赔偿”。


  不过,这个“赔偿”可不是直截了当的,而是“曲里拐弯”的,梁丽到底是个“罪人”还是个“无罪”之人?这一点恐怕在国人们的心目中和相关机关的认为中还是有很大的落差。当“平头百姓们朴素的观点和相关机关的认为”发生强烈碰撞后,“让路”者准是不能“落落大方”地勇于认错仍是依法治国中的“弊端”。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免费给梁丽治疗像是“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