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fkldsw 发表于 2009-10-9 17:52:46

要善待“说情”

  当今,我们正致力于走向法治,但我们的社会毕竟还是一个人情社会。人们依赖人情关系,信赖人情关系,这是现实,是数千年传统文化的沉淀。对此,人们是难以在短时间内改变的。我倒认为,凡事有点人情味没什么不好。


  在司法实践中,人们感到了人情和法治的冲突,感到了人情关系对司法公正的影响,进而对普遍存在的“说情”嗤之以鼻。尤其是部分司法人员对“说情”现象,更是表现为痛恨至极,极尽贬低之能事。于是,推波助澜,造成了社会对“说情”人人喊打,却屡禁不止的现象。


  “说情”,是指说情人意图通过人情关系,影响司法人员,进而关照关系人利益的行为。凭借早些年的司法经历和多位资深办案能手的分析,概括出了“说情”者的动机和目的,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形:一是说情者碍于关系人的面子,了解一下案件基本事实,属于“应酬过问型”;二是说情者鉴于关系人的友谊,询问案件的进展和处理结果的可能性,属于“询问了解型”;三是说情者出于与关系人的深度关心,或者其他目的,指明案件处理方向和要得到的结果,属于“粗暴干涉型”。严格地讲,由于“粗暴干涉型”有权力因素而非人情因素的介入,显然不属“说情”的范围,故不是本文探讨的内容。


  对于“应酬过问型”和“询问了解型”说情,这些客观存在,未必不合理。我认为,“说情”既然存在,不应回避。“说情”并非坏事,应善待“说情”。


  “说情”可以对司法人员的行为起到监督作用。说情者的身份地位不会明显低于司法人员,这是说情者说情的基本条件。对此,司法人员是敬重的,因而,接受监督也具有了主动性。


  “说情”可以提高司法人员学习业务的自觉性。双方都有“说情”者,就如同双方都有律师a>一样,司法人员应以理服人,以法示人,而只有不断的学习才能居中裁决。


  “说情”可以使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心悦诚服。当事人对自己说情者的信任度明显高于案件裁决者的,说情增强了当事人的信任,这就注定了案件调解几率增高。即使是判决结案,当事人也会因为有说情者的存在,怨天怨地不怨法。


  “说情”可以使案外人了解案件处理程序和法律适用,具有普法的功能。应该肯定,说情者的个人素质和社会地位是较高的,几乎所有说情者都会善解人意、通情达理。其个人素质和社会地位,也决定了他们对其他行业特点有着强烈的求知欲望和理解认识的能力。


  一味地排斥“说情”,会产生不良的后果。一则排斥了说情者,会给当事人造成对方有说情者,而且力度大的错觉,增强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二则排斥了说情者,不利于案件证据的全面收集,不利于对裁判社会效果的准确判断;三则排斥了说情者,就案办案,孤立办案,违背人情世故和道德规范,会产生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判的结果。


  因此,在当今的执法环境下,一味地排斥“说情”,怨天尤人,就如同讨厌并抵制律师a>参与诉讼一样,只能说明办案人员底气不足,技能不全。法治与人情并不矛盾,关键是司法人员是否能吃透案子,是否能做到心中有数。法律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司法人员学会沟通交流,学会利用各方资源妥善处理各种纠纷,才能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作者系北京市鑫诺律师a>事务所律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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