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VOIS 发表于 2009-10-12 22:48:19

法律的人性之光何时才能照耀到这个被遗忘的角落

  据司法部2006年在全国大规模的抽样调查,目前我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总数已经逾60万,他们中的大多数生活状况令人十分担忧。调查显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辍学现象严重,辍学比例高达13.1%。其中户口在农村的辍学率最高,达16.1%。而且,在父母亲入狱后辍学的孩子占到总数的五分之四。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在社会上流浪、乞讨的占总数的2.5%,而生活在不发达地区和农村贫困地区的孩子生活更是雪上加霜,沦于更加贫弱的境地,更加不断地被社会边缘化,变得“弱者更弱”。 同时,未成年子女犯罪率远远高于全社会未成年人犯罪率。为了慎重起见,司法部调查组在全国调查后,还专门到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对所有在押的未成年犯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父母一方或双方被判刑的未成年犯占全体的9%之多,印证了以上结论。(《中国青年报》10月10日)


  对于犯罪人家属的救助问题已经不是一个新话题,我们的一些法学家们甚至认为这个问题已经讨论得很透彻,不再具有研究价值。但是,现实冰冷而响亮的耳光一次次讥讽着理论或者说理论家的自慰。面对着大量的辍学儿童、乞讨儿童与少年犯,我们有什么理由认为这个问题已经不再具有研究价值?


  人权保障已经是为整个人类社会共同肯认的基本价值理念,而我国04年将人权保障写入宪法标志着我国人权保护事业由理论上升到了法律的层面,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刑法作为宪法的下位法之一,必然要贯彻与实现该宪政理念,并且刑法基于其本身的特点在人权保护法律体系中会起到特殊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权的法律保障是人权最基本、最有力的保障,而人权的刑法保障无疑又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环。但是,大量的犯罪人家属由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或者刑法对其的制裁而陷入生活的困境是不是说明刑法非但没有保障人民的生存权或发展权,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间接地对其造成了威胁?


  同时,建设和谐社会a>是现阶段贯穿我国各项事业的基本理念,而“关爱”、“安定”等无疑是和谐社会a>的关键词。在这个理念的指导下,刑事法治政策也要有相应的呼应。一个真正完善的法治社会,是否必然是由一个个冷冰冰的规则构成的社会?答案无疑是否定的,社会的公正与和谐需要法治来维持,而刑事法治则是维护社会公正与社会和谐的保障底限。同时,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大量因为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或者法律的制裁而导致犯罪嫌疑人与犯罪人的家属生活陷入困境的案例,是否与和谐社会a>理念下的新刑事法治政策相悖?这种现象的大量存在一方面没有体现出法律对于公民的关爱,反而容易导致新的社会不安定因素产生,这绝非和谐社会a>理念的应有之义。


  我们曾经聚焦过这个问题。


  2008年5月12日,《法制日报》刊载了一篇报道,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在全国首创“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家属、被害人救助中心”。救助中心不仅救助被害人,也救助犯罪嫌疑人家属。一时之间,“嫌疑人家属也救助”的消息像风一样迅速传开。但是,严峻的现实说明这阵风并没有掀起大浪,而是转瞬即逝了。现在,问题再次被提出,是否应当引起我们的理论界与相关部门足够的重视,得到妥善的解决?


  正如云南省监狱局负责人所说,“如何救助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是对社会福利事业的一个挑战。这能够使服刑人员感受到来自政府和社会的帮助和温暖,关系到两代人的重生”。尽管从法律制度上与管理体制上都存在一定得障碍,但这并不能成为我们漠视大量辍学儿童、乞讨儿童与少年犯存在的理由,法律的人性之光必须而且能够照耀到犯罪人家属这个被遗忘的角落。


  新闻链接:http://zqb.cyol.com/content/2009-10/10/content_2881116.ht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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